貴州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獎勵辦法

《貴州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獎勵辦法》在1991.01.03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03
  • 實施時間:1991.01.03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技興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在農村基層工作的積極性,推動科技興農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獎勵的範圍,限於在區、鄉從事科技興農工作的人員(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支援農業的人員)和在鄉鎮企業工作的人員(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支援鄉鎮企業的人員)。
第三條 申報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的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在本縣範圍內工作實績顯著或在本地區範圍內工作實績突出者,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廣套用農作物優良品種、先進的耕作及栽培技術、土壤改良及最佳化配方施肥、病蟲害防治等農業科學技術,做出顯著成績者;
(二)在家畜家禽良種繁殖、最佳化配方飼養、發展草地畜牧業、疫病防治以及淡水產品養殖方面,推廣套用新技術成果,做出顯著成績者;
(三)在節水灌溉、水土保持、改善人畜飲水、發展地方電力和塘庫漁業以及草地草坡改良治理等方面,推廣套用技術成果,做出顯著成績者;
(四)在植樹造林、林木良種選育、發展速生豐產用材林、高產穩產經濟林木栽培、防護林營建、森林資源綜合利用、森林防火及病蟲害蟲防治等方面,推廣套用新技術成果,做出顯著成績者;
(五)在鮮活商品以及農、林副產品的加工、保鮮、貯藏、運輸和農用機械、飼料加工機械等方面,推廣套用新技術成果,做出顯著成績者;
(六)在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科技進步、勞動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七)在農村進行農民技術人才培訓、技術指導、技術諮詢和技術承包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八)向農民民眾傳送科學技術,幫助貧困戶脫貧,帶領農民民眾走共同富裕之路,做出顯著成績者。
第四條 省“科技興農人才獎”實行一次性限額獎勵,不與工資掛鈎。
第五條 省“科技興農人才獎”兩年獎勵一次,每次200名左右。
獲得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的人員,一年內如同時受到其他獎勵,一般不得重複領取獎金。
第六條 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的獎勵不分等級,獎品為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七條 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撥專款解決。
第八條 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獎。獎勵工作由“科技興農人才獎”領導小組負責。
第九條 每次獎勵前,省“科技興農人才獎”領導小組向各地、州(市)下達獎勵名額。各縣的獎勵名額,經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同意後,由各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分配。
第十條 縣人事局及其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會同本縣農、林、水、牧、鄉鎮企業等有關部門,提出獎勵人選,並組織考察。
獎勵人選屬在農業生產第一線的,考察材料中應有所在鄉政府的書面意見;獎勵人選屬在鄉鎮企業工作的,應有當地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獎勵人選分別經縣、地兩級審查同意後,由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將申報材料報送省“科技興農人才獎”領導小組,由省“科技興農人才獎”領導小組審定,最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頒獎。
第十二條 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的有關獎勵材料,要裝入本人檔案,作為獲獎人員考核、晉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貴州省“科技興農人才獎”申報登記表由省人事廳統一制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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