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免死牌

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此訊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

背景,網民反映,

背景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牟新生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徐顯明委員認為廢除死刑應慎重。

網民反映

此訊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這不難理解,在一個素有“治亂用重典、殺貪平民憤”傳統的國度,“死刑”儼然是最後也是最嚴厲的震懾——有死刑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
與國際接軌不能忽視國情
對於貪污受賄罪的量刑,特別是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從輕判決似乎符合“國際慣例”和現代司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取消貪官死罪”在國際上差不多已經成為了一個“基本常識”。
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死刑判決,有兩大功能,其一是發揮懲處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如果防範腐敗的機制健全,極少有官員腐敗,人們自然不會對腐敗分子如此痛恨,以至於群情洶湧恨不得“殺之而後快”;如果查處腐敗分子的機制健全,能夠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則官員基本上不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二則在腐敗分子沒有“容身之地”的情況下,也就不必要用“殺雞儆猴”的辦法來震懾腐敗分子。這是“取消貪官死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慣例”中“取消貪官死罪”的現實基礎。
我國腐敗案件高發的現象目前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諸多情況表明,當前的反腐敗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查處貪腐案件力度還不夠,偵查貪污受賄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況下,對貪污腐敗案件的審判,還必須充分發揮其震懾犯罪的功能。這也是人民民眾普遍希望對貪官從嚴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一味地依照“國際慣例”,以對貪官從輕量刑,並進而“取消貪官死罪”,這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也與人民民眾的反腐願望背道而馳。
司法必須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如果公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依法治國將失去基礎,社會穩定也將失去基礎。當人們對“取消貪官死罪”的提議報以冷笑之時,在人大常委會激辯“取消貪官死罪”的諸君,是否應該冷靜下來,想一想“取消貪官死罪”是否符合國情,是否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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