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風險轉移指通過契約或非契約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
風險轉移使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有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風險轉移
- 類別:名詞
- 對象:風險
- 特點:轉移
貨物風險轉移:
中國很多買家訂的是CFR,意味著買家買保險,要要求賣家貨物一裝船就通知買家,也可以事先買保險。清潔提單,一案件是裝糖,裝貨過程中發生火災,簽發提單註明多少燒毀,賣家不能結匯,就該提單是否是清潔提單發生爭議,法院認為是清潔的,應為不清潔批註是針對裝船時,不是裝船後。 火災發生在裝船後。此時風險由買家承擔了。
英國法中保險利益有四種:所有權、託管權、風險和期得利益。
有的契約約定,買家在卸港對貨物進行檢驗,有損害的話30日在提出。此種約定不可以把風險推給賣家,不是在越過船舷時轉移。
有的契約約定10%貨價根據卸貨港數量調整。船在中途沉默,買家說10%貨物不用付貨款了。此約定只對貨價有影響,船沒了,只能是貨價不調整了,但風險不能轉移給賣家。
買賣契約中可能有船舶的ETA,並不是賣家保證船在預期日起到達,船晚到的風險還是買家的。如果明確約定賣家保證船舶7月15日到達,晚到損失由賣家承擔。
貨物短少損失:短少部分貨物從來沒有裝上過船,保險公司不會賠。收貨人告船東可以,但賣船的價款可能有其他優先權人來受償。告船東不成,可以告賣家,少交貨了,而買家已經支付了全部貨物的價款。
買家拒貨風險又回到賣家頭上。CFR\FOB時賣家也沒買保險,此時國外保險公司有shipper consequence risks, 他可以買此種保險。貴重貨物的買家要爭取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