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是台灣省現行徵收貨物稅的基本法規。目前實行的貨物稅條例是1986年1月27日公布的修正本。共23條。該條例規定,貨物稅的課徵範圍包括國內產制或國外輸入的貨物。關於貨物稅徵收方法,規定凡應徵貨物稅貨物,國內生產者,應派員駐廠 (場) ,於貨物運出廠 (場) 時徵收,其產制廠 (場) 帳冊完備具有規模者,得由財政部核定查帳徵稅。國外輸入的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稅貨物為捲菸、熏菸葉、洋酒與啤酒、糖類、糖精、皮統與皮革、塑膠、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化妝品、紙類、調味粉、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鋼琴與電子琴、元條及其他型鋼、車輛類,共19類。貨物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最低為2%,最高為120%。 同時,該條例還對完稅價格的計算、評價委員會的設定、免稅貨物的範圍、退稅貨物的範圍、貨物稅徵收方法、違章處罰等事項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