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

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

《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是為了推動資源開發成果更多惠及貧困人口,促進共享發展,逐步建立貧困地區水電礦產等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制度而制定的方案。

2016年9月30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6〕73號 
  • 實施日期:2016年9月30日 
方案通知,方案全文,內容解讀,解讀1,解讀2,解讀3,解讀4,解讀5,

方案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9月30日

方案全文

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提出,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探索對貧困人口實行資產收益扶持制度。為推動資源開發成果更多惠及貧困人口,促進共享發展,逐步建立貧困地區水電、礦產等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為中心,以增加貧困人口資產性收益為目標,以改革試點為突破口,以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發揮資源優勢,創新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方式,探索建立集體股權參與項目分紅的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走出一條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實現貧困人口共享資源開發成果。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民眾自願。將入股分紅作為征地補償的新方式,堅持政府組織引導、統籌推動和監督檢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項目收益分配製度,推動實現共享發展。充分尊重貧困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意願,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
精準扶持,利益共享。把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緊密結合,瞄準建檔立卡貧困戶,讓貧困人口更多分享資源開發收益。統籌兼顧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各方利益,充分調動利益相關方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封閉運行,控制風險。試點項目嚴格按照國家審核通過的省級試點方案組織實施、封閉運行,享受試點政策,未經批准不得擴大試點區域和範圍。預估預判各類風險,建立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做到風險可控。
探索創新,有序推進。鼓勵試點地方和項目單位結合實際,在股權設定、資產管理、收益分配、精準扶持、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穩妥選擇試點項目,密切跟蹤試點進展,及時總結試點經驗。
(三)試點目標。在貧困地區選擇一批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用3年左右時間組織開展改革試點,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精準受益的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二、試點範圍、期限與項目選擇
(一)試點範圍。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統稱貧困縣)開展試點,優先選擇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貧困縣。
(二)試點期限。2016年底啟動,2019年底結束。
(三)項目選擇。以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為導向,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不超過20個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水電或礦產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試點。試點項目不限企業所有制性質,但應符合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
1.水電開發應選擇建設周期較短、經濟性較好、征地面積和移民人數適量的項目;礦產資源開發應選擇以露天開採方式為主、預期盈利能力較強的項目。
2.2017年內完成審批核准程式並開工建設。
3.征地範圍不跨省(區、市)。
4.征地及影響範圍內的原住居民,應包括一定比例建檔立卡貧困戶。
5.出具項目影響區域內原住居民同意參與試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優先分配給建檔立卡貧困戶集體股權收益等證明材料。
三、試點內容
重點圍繞界定入股資產範圍、明確股權受益主體、合理設定股權、完善收益分配製度、加強股權管理和風險防控等方面開展試點。
(一)準確界定入股資產範圍。依法依規準確界定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徵收、徵用的農村集體土地範圍。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民眾自願”的原則,合理確定以土地補償費量化入股的農村集體土地數量、類型和範圍,並將核定的土地補償費作為資產入股試點項目,形成集體股權。入股資產應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明確入股主體和受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建檔立卡貧困戶為優先受益對象。探索建立以組、村、鄉鎮不同層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入股單位的集體股權制度。
(三)規範集體股權設定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以全額或者部分集體土地補償費入股試點項目,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設定集體股權。股權設定方法、程式等具體事項由試點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股權設定結果須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項目投資建設單位、被占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項目公司等方式,探索對集體股權實行專業化管理。
(四)保障集體股權收益。試點項目所在省份根據試點項目情況,探索建立集體股權收益保障制度,集體股權保障收益水平由項目投資建設單位和被占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共同協商確定。項目運行期結束、項目法人解散或破產清算時,應保障集體股權持有者享有對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的優先分配權。試點期間,集體股權原則上不得用於質押、擔保,對依法轉讓的集體股權,項目投資建設單位享有優先回購權。集體股權持有者不參與項目經營管理和決策,但應享有知情權、監督權等股東基本權利。
(五)健全收益分配製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經成員認可並符合相關財務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順序和比例,納入村務公開範疇,接受成員監督。收益分配方案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享有優先分配權益,並保證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減。建檔立卡貧困戶額外享有的集體股權收益分配權益,在其穩定脫貧後應有序退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分配。已脫貧農戶享有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收益分配權。
(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依法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參與集體股權管理、分享集體股權收益的權利。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收益權證書管理等制度。集體股權收益分配製度的制定、調整、廢止等,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生效。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股權收益權的轉讓、繼承、質押、擔保等機制。加強集體股權民主監督管理,防止被少數人控制,發生侵蝕、侵吞原住居民利益的行為。
(七)建立風險防控機制。按照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強化政府在試點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風險防控等作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申訴機制,密切關注建檔立卡貧困戶權益,妥善解決利益糾紛,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有關地方和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項目運營情況的監督,發現項目投資建設單位弄虛作假、隱瞞收益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切實做好試點項目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跟蹤評估與風險防控工作,避免破壞生態環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項目中央補助等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先支持。農村小水電扶貧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優先支持試點項目,中央投資收益專項用於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戶和貧困村相關公共設施建設。試點過程中,利用財政投入形成的相關資產,應折股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收益分配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予以傾斜支持,幫助其進一步分享資源開發收益。
(二)加強項目運行保障。依法依規簡化試點項目前期工作程式,加快項目核准進度。對水電開發試點項目,優先保障其所發電量全額上網。對礦產資源開發試點項目,降低試點區域礦業企業用地成本,適當延長礦區和尾礦庫等依法占用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
(三)做好試點組織實施。省級人民政府是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試點工作機制,組織申報試點項目,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統籌協調推進試點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是試點工作的實施主體,要明確工作職責,做好試點政策宣講和工作督導,推動加強試點項目所在地基層黨組織建設,確保試點工作穩妥有序推進。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林業局、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建立改革試點工作協調機制,審核省級試點實施方案,指導和支持各地開展試點工作。改革試點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強化跟蹤評估指導。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建立試點項目定期調度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檢查、評估和指導,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項目的動態跟蹤和工作督導,組織試點項目投資建設單位定期上報進展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確保完成改革試點目標任務。2020年1月底前,各試點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改革試點工作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基礎上,形成全國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和政策建議,上報國務院。

內容解讀

解讀1

開展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是扶貧開發工作的重大制度創新。要以增加貧困人口資產性收益為目標,創新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方式,圍繞界定入股資產範圍、明確入股受益主體、合理設定股權、完善收益分配、加強股權管理和風險防控等重點任務,探索建立集體股權參與項目分紅的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走出一條資源開發和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

解讀2

201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
會議審議通過了《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指出,要以增加貧困人口資產性收益為目標,創新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方式,圍繞重點任務,探索建立集體股權參與項目分紅的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

解讀3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從2016年底至2019年底,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選擇一批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
《方案》指出,要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為中心,以增加貧困人口資產性收益為目標,以改革試點為突破口,以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發揮資源優勢,創新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方式,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精準受益的資產收益扶貧機制,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操作模式,走出一條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實現貧困人口共享資源開發成果。
《方案》明確,將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占用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作為資產入股試點項目,形成集體股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建檔立卡貧困戶為優先受益對象。
《方案》要求,要探索建立集體股權收益保障制度,項目運行期結束、項目法人解散或破產清算時,應保障集體股權持有者享有對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的優先分配權。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權益,收益分配方案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享有優先分配權益,並保證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減。要加強集體股權民主監督管理,防止被少數人控制,發生侵蝕、侵吞原住居民利益的行為。
《方案》指出,試點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劃、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並在建設規模、征地範圍、建設周期、盈利能力等方面滿足一定條件。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安排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項目補助資金時,應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先支持,並在簡化項目前期工作程式、優先保障試點水電項目的電量全額上網、延長礦區臨時用地的使用年限、降低試點礦業企業用地成本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方案》強調,各級政府要加強試點工作組織協調,做好試點項目申報、方案制定等工作;強化對試點項目的動態跟蹤和工作督導,推動加強試點項目所在地基層組織建設;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申訴機制,妥善解決利益糾紛,強化風險防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解讀4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簡稱《方案》),要求在貧困地區選擇一批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試點,通過創新集體土地補償方式,讓貧困民眾有機會共享資源開發“紅利”,走出一條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
改革的受益對象是誰?怎么受益?收益怎么分配?如何調動各方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如何防控可能出現的風險?國家發展改革委地區司日前舉行新聞通氣會,介紹了《方案》主要內容和六大亮點。
亮點之一:精準扶貧,讓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受益
扶貧開發貴在精準、重在精準、成敗之舉在於精準。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方案》以精準扶貧為主線,將其貫穿於試點工作的各主要環節,無論是機制設計還是政策安排,都體現出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特殊考慮和傾斜照顧,確保改革紅利精準滴灌到每一個貧困人口身上。比如,結合我國貧困人口區域分布特點,《方案》將試點範圍確定為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並優先考慮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的貧困縣;同時明確要求,試點項目征地及影響範圍內的原住居民,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源頭上確保貧困人口能參與到改革試點中來;《方案》還要求,在制定試點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時,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享有優先分配權益,並保證其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被截留、挪用、扣減。利用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相關資產,折股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應在收益分配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予以傾斜支持等。
亮點之二:盤活土地,用資產收益喚醒沉睡的扶貧資源
貧困地區大多水電礦產資源富集,資源開發項目較多,但受現有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制影響,資源開發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貧困人口脫貧的帶動作用十分有限。不少地方反映,企業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征占用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帶走了利潤,可當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卻難以分享到資源開發收益,守著金山討飯吃。有的開發項目破壞了青山綠水,而把生態恢復的負擔留給當地。為此,這次改革試點主要以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占用集體土地的經濟補償為切入點,將土地補償費折股量化,設立集體股權,並按股權比例逐年分配項目收益。這種方式就激活了沉睡的土地資源,通過資源、資金、農民向資產、股金、股東的轉變,讓原住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口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使資源開發項目與貧困人口增收實現有機結合。
亮點之三:入股分紅,打通資源開發收益傳導渠道
如何讓占用集體土地補償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此次改革試點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過程收益傳導機制。在入股資產選擇上,《方案》將其限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由此形成的集體股權參與項目收益分紅。在集體股權設定上,《方案》按照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方向,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股權的持有者,其成員是集體股權的受益主體;集體股權持有者不參與試點項目的經營管理和決策,但享有對剩餘財產的優先分配權。在收益分配上,《方案》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自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時,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對集體股權收益享有優先分配權益,享受特殊的傾斜和支持。在收益保障上,《方案》明確要探索建立集體股權保障收益制度,確保原住居民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均能獲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亮點之四:民眾自願,充分保障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
民眾是改革試點的參與主體和受益主體。尊重民眾意願、保障民眾權益,是調動民眾參與試點改革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重要前提。《方案》特彆強調,要充分尊重貧困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意願,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在選擇權方面,《方案》未對土地補償方式作強制性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既可以選擇集體股權分紅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其他現行的補償方式。此外,在入股比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按照自願的原則,既可以選擇土地補償費全額入股,也可以選擇部分入股。在知情權方面,《方案》明確規定集體股權持有者享有項目運行管理的知情權等股東基本權利,要求集體股權收益分配方案,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可,並納入村務公開範疇,接受成員監督等。
亮點之五:放權讓利,調動資源開發企業參與改革積極性
改革必然觸及對現有利益格局的調整,只有讓更多人受益,改革才有生命力。在水電、礦產資源改革中,如何調動企業參與試點的積極性,直接影響到改革試點的成效。《方案》在理順企業與原住居民之間的利益關係、力求實現互利共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比如,在政策支持方面,《方案》要求,在安排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項目中央補助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在項目運行保障方面,《方案》為試點企業提供了簡化項目前期工作程式、優先保障試點水電項目的電量全額上網、延長礦區臨時用地使用年限、降低試點礦業企業用地成本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可以為試點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和征地難度、加快項目立項和建設進度、減少項目社會風險等,創造有利的經營環境。在組織保障方面,《方案》突出了政府在試點工作中的穩定器作用。按照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政府在股權劃分、股權管理、分配製度制定等方面要給予指導、協調和監督,確保實現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亮點之六:封閉運行,防範改革試點中的各類風險
試點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不確定因素多,需要未雨綢繆,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切實保障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方案》在深入剖析試點工作主要風險因素基礎上,建立了全過程的風險防控和規避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方案》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和跟蹤,避免因開展試點工作而破壞生態環境,突出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剛性約束。在補償和安置方式上,《方案》要求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自主選擇權利,在源頭上降低了試點工作的風險。在項目運行方式上,《方案》要求採取封閉運行,避免因土地補償標準不一、盲目攀比等因素引起的社會風險。在集體股權收益保障上,《方案》設定了集體股權保障收益制度,即自農戶交出土地使用權後,不論項目盈利與否,企業都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一定的紅利,以切實維護原住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口的基本利益。在組織保障方面,《方案》強化了政府在試點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風險防控等作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申訴機制,保證利益協調渠道暢通有效,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和問題。

解讀5

《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解讀
“十三五”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的決定》提出,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探索對貧困人口實行資產收益扶持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10月18日發布的《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即是落實這一要求,通過試點創新集體土地補償方式,讓貧困民眾有機會共享資源開發“紅利”,趟出一條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
這一改革試點中,民眾如何受益?收益怎么分配?如何調動各方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如何防控可能出現的風險?10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等部委舉行新聞通氣會,就試點方案的主要措施和亮點作了說明和解讀。
激活“地利”,用資產收益喚醒沉睡的扶貧資源
我國貧困地區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省份、邊疆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分布於此的14個片區是新階段扶貧攻堅的主戰場。這些地區礦產資源儲量豐富,種類齊全。全國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對重要成礦區帶和整裝勘查區的部署,也基本上與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重合。
然而,貧困地區資源雖然較多,但受現有收益分配機制影響,資源開發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對脫貧的帶動作用十分有限。不少地方反映,企業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征占用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帶走了利潤,可當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卻難以分享到資源開發收益,“守著金山討飯吃”;有的開發項目破壞了青山綠水,把生態恢復的負擔留給當地。
為此,這次改革試點主要以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占用集體土地的經濟補償為切入點,將土地補償費折股量化,設立集體股權,並按股權比例逐年分配項目收益。這種方式激活了沉睡的土地資源,通過資源、資金、農民分別向資產、股金、股東的轉變,讓原住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口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使資源開發項目與貧困人口增收實現有機結合。
精準扶貧,讓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受益
扶貧開發貴在精準,重在精準,成敗在於精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地區經濟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方案》將精準扶貧的主線貫穿於試點工作主要環節,機制設計、政策安排都體現出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特殊考慮和傾斜照顧,確保改革紅利精準“滴灌”到每一個貧困人口身上。
比如:結合貧困人口區域分布特點,《方案》將試點範圍確定為集中在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並優先考慮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的貧困縣。同時,《方案》明確要求,試點項目征地及影響範圍內的原住居民,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源頭上確保貧困人口能參與改革試點。
《方案》還要求,在制定試點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時,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享有優先分配權益,並保證其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被截留、挪用、扣減;利用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相關資產,折股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應在收益分配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予以傾斜支持等。
入股分紅,打通資源開發收益傳導渠道
如何讓占用集體土地補償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此次改革試點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過程收益傳導機制。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在通氣會上指出,在入股資產選擇上,《方案》將其限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由此形成的集體股權參與項目收益分紅。
在集體股權設定上,按照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方向,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股權的持有者,其成員是集體股權的受益主體;集體股權持有者不參與試點項目的經營管理和決策,但享有對剩餘財產的優先分配權。
在收益分配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自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時,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對集體股權收益享有優先分配權益,享受特殊的傾斜和支持。在收益保障上,明確要探索建立集體股權保障收益制度,確保原住居民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均能獲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民眾自願,充分保障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
民眾是改革試點的參與主體和受益主體。尊重民眾意願、保障民眾權益,是調動民眾參與試點改革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重要前提。《方案》特彆強調,要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
在選擇權方面,《方案》未對土地補償方式作強制性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既可以選擇集體股權分紅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其他現行的補償方式。在入股比例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按照自願的原則,既可以選擇土地補償費全額入股,也可以選擇部分入股。
在知情權方面,《方案》明確規定集體股權持有者享有項目運行管理的知情權等股東基本權利,要求集體股權收益分配方案,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可,並納入村務公開範疇、接受成員監督。
放權讓利,調動資源開發企業參與改革積極性
改革必然觸及對現有利益格局的調整,只有讓更多人受益,改革才有生命力。在水電、礦產資源改革中,如何調動企業參與試點的積極性,直接影響到改革試點的成效。《方案》在理順企業與原住居民之間的利益關係、力求實現互利共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
比如,在政策支持方面,《方案》要求,在安排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項目中央補助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在項目運行保障方面,為試點企業提供了簡化項目前期工作程式、優先保障試點水電項目的電量全額上網、延長礦區臨時用地使用年限、降低試點礦業企業用地成本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可以為試點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和征地難度、加快項目立項和建設進度、減少項目社會風險等,創造有利的經營環境。
《方案》突出了政府在試點工作中的穩定器作用。按照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政府在股權劃分、股權管理、分配製度制定等方面要給予指導、協調和監督,確保實現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封閉運行,防範改革試點中的各類風險
試點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不確定因素多,需要未雨綢繆,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切實保障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在深入剖析試點工作主要風險因素基礎上,《方案》建立了全過程的風險防控和規避制度。
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方案》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和跟蹤,避免因開展試點工作而破壞生態環境,突出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剛性約束。
在補償和安置方式上,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自主選擇權利,源頭上降低了試點工作的風險。項目運行方式上採取封閉運行,避免因土地補償標準不一、盲目攀比等因素引起的社會風險。在集體股權收益保障上,《方案》設定了集體股權保障收益制度,即自農戶交出土地使用權後,不論項目盈利與否,企業都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一定的紅利,以切實維護原住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口的基本利益。在組織保障方面,《方案》強化了政府在試點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風險防控等作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申訴機制,保證利益協調渠道暢通有效,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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