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助徹

貢助徹

中國夏商周時期的賦稅制度。貢、助、徹的解釋頗多異說。《孟子·滕文公》:“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由於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制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制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人,則說“助”、“徹”是地租和賦稅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貢助徹
  • 地區:中國
  • 時代:夏商周時期
  • 性質:賦稅制度
涵義,詳解,

涵義

中國夏商周時期的賦稅制度。貢、助、徹的解釋頗多異說。一般認為,貢的起源最早。相傳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在大禹治水以後,四方部落已經開始貢獻各地特產。助法即藉法,是民眾出力役以耕種公田的一種方法。這種賦稅制度以井田制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條件。農民自耕私田以維持生計,共耕公田以提供剩餘勞動產品由貴族剝削。關於徹法的解釋分歧最多,不少專家認為徹指實物地租而言,與古代的什一之稅的制度是一致的,跟作為勞役地租的“助”有很大不同。徹法是西周春秋時代推行於王畿和各諸侯國的一種普遍性的賦稅制度,當然也不排除貢、助兩法並存。
《孟子·滕文公》:“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所謂“貢”,即統治者按若干年的平均產量徵收十分之一的實物。所謂“助”,即借民力以耕公田,公田的收穫,全部歸統治者所有。所謂“徹”,即“貢”和“助”兼行。有人認為,從貢助徹的逐步變化,可以推斷出封建生產關係在逐步發展。有人認為貢助徹是孟子的臆造。

詳解

中國夏商周時期(春秋時期以前)的租稅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歷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但都肯定中國古代實行過貢、助、徹法。孟子所說的“夏後氏”、“殷人”、“周人”,有人認為是縱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貢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徹法;也有人說是夏、殷遺民和周人的橫的排列,貢、助、徹均為西周時期施行的賦稅制度。孟子原意,當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徹法外,確也有助有貢。夏朝是否僅行貢法,商朝是否僅行助法,則缺乏可靠的記載。
對所謂“夏後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畝”之異,後人也說法不一。顧炎武認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嘗易也”。俞樾認為系“萊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五十畝為萊田,則民所耕者止五十畝,故日‘夏後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三十畝為萊田,民所耕者七十畝,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畝,而萊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畝’”。崔述則說“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蓋夏居安邑,地狹人眾,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廣,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曠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風氣初開,製作未備,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漸多,此因乎時間也”。究竟哪一說較近事實,尚難斷定。
貢的起源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領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員繳納的貢物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貢稅更成為居民的一種固定和強制性的負擔。《考工記·匠人》鄭玄註:“貢法”,“稅夫無公田”。“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谷”。相傳“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宮室,供人生之欲”。這種根據土地狀況不同或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度,在夏代已經存在當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貢”,是否皆為“五十而貢”,尚難斷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籍法,是驅使“農夫”耕種“公田”的一種剝削制度。一般認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農夫自耕其“私田”,以維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為公社共同體或壓迫者、剝削者提供剩餘產品。殷代和西周都實行過與井田制相聯繫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謂的“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關於“徹”的含義和徹法的內容,學界爭論很大。《詩》毛傳訓“徹”為“治”。趙岐《孟子注》:“徹,猶人徹取物也。”許慎《說文·攴部》:“徹,通也。”因“徹”有“通”義,故對於徹法有“為天下通法”、“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而分”、“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徹無常額,惟視年之凶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等不同說法。
《詩經·大雅·公劉》說:“度其隰原,徹田為糧。”一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謝人後,仍實行此法。《論語·顏淵》中還有魯亦採用徹法的記載,但至哀公時已廢。可見徹法是在王畿和各諸侯國內行之甚久的一種賦稅制度,孟子強調周行徹法是有根據的。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孟子·滕文公上》云:“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一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因此,“徹通貢助”說和“徹為貢助兼用”說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貢助徹“其實皆什一也”的說法,認為當時普遍實行什一之稅。但也有人說什一之稅可能是指勞動者在兵役、徭役以外應繳納所種田畝的稅率;還有人認為,無論就奴隸制或農奴制來說,什一之稅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隸或農奴的負擔,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級領主和自由民向上級領主或公室繳納的賦稅。當時生產力水平較低,剩餘產品不會太多,稅率是否為“什一”,由於史料缺乏,尚難定論。《漢書·食貨志》云:“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刑法志》也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孟子》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賦”,似為兵賦,不是田稅。
由於我國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制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制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人,則說“助”、“徹”是地租和賦稅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稅。
【參考書目】
金景芳:《井田制的發生和發展》,《歷史研究》1965年第4期。
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長春,1982。
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齊魯書社,濟南,1984。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周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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