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2.01.16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2002.01.16
  • 實施時間:2002.01.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促進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財政工作職責,加強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進一步提高財政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我部制定了《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建立健全財政部門內部控制機制,規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財政部門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是指由各級財政部門內設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派出的檢查組或人員,對財政部門內設各職能機構的財政財務會計管理、預算編審執行、內部制約制度以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實施內部監督檢查,應依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對檢查的情況和查出的問題予以客觀、真實的反映,出具檢查報告,作出基本評價,提出對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及改進管理的建議,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審定後,對被查單位下達內部檢查結論通知。
第四條 內部監督檢查要定期開展,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經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予以公布。每年對本單位有預算資金管理職能機構的檢查面要力爭達到100%,最少不得低於30%。檢查時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檢查方法可採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財政監督檢查機構派人組成檢查組;也可由財政監督檢查機構提出方案,從財政部門內設機構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實施內部監督檢查。對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人員,應予迴避。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從事內部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保證檢查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
第六條 內部監督檢查的內容是財政部門內設各職能機構在財政收支、審批事項、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對財政部門直屬單位主要是進行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具體包括:(一)部門預、決算的審核、批覆情況;(二)國庫資金的解繳、退付及撥付情況;(三)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需清算的是否按規定及時進行清算;(四)國家債務資金的管理情況;(五)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六)財政總預備費和機動款的分配和使用情況;(七)上級財政與下級財政資金結算情況;(八)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情況;(九)銀行賬戶的管理情況;(十)財政機關的財務收支、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情況;(十一)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十二)對審計部門和內部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十三)財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十四)其它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 在實施內部檢查前,財政監督檢查機構應於進點前7個工作日向被查單位發出內部檢查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一)被查單位的名稱;(二)檢查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檢查計畫;(四)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五)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聯繫電話;(六)檢查機構公章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事前下達內部檢查通知書對檢查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批准,可不提前下達內部檢查通知書。
第八條 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應包括:(一)檢查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二)檢查項目的名稱;(三)檢查事項發生的日期、檔案號、憑證號、會計分錄、金額等;(四)檢查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五)附屬檔案的主要內容及張數;(六)被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名;(七)檢查組制單人、覆核人簽名及填制日期;(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檢查組檢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內部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檢查的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二)被查單位財政財務管理、預算執行和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以及檢查組對該單位工作的基本評價;(三)認定被查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後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四)提出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建議;(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六)檢查組組長簽名;(七)報告日期。
第十條 檢查組在提交內部檢查報告前,要徵求被查單位意見。被查單位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對有異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檢查報告。
檢查組在上報檢查報告時,要將被查單位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併上報本級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要按審理程式進行審核,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審定後對被查單位下達內部檢查結論通知。
第十一條 檢查組要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查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檢查重點,對部分預算撥款、審批事項、財務收支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延伸核查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預算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使用效益和被查單位內部管理程式的檢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二條 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如發現被查單位或個人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立即向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內部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堅持原則,依法處理。該追回的資金要全部追回,該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該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被查單位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按檢查組要求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年初預算、預算調整、有關發文、撥款、簽報、報表、賬簿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被查單位應按內部檢查結論通知的要求,積極進行整改落實,認真研究檢查報告提出的管理建議,並於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上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並抄送財政監督檢查機構。
第十六條 檢查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收集的檢查資料全部移交財政監督檢查機構歸檔。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被查單位有關人員要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不得瞞情不報,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檢查。
第十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要督促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必要時可對個別下級財政部門實施內部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機關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