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於2007年8月22日由財政部頒布。檔案號為財教[2007]15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頒布時間:2007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8月22日
檔案前言,檔案正文,

檔案前言

中宣部,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決定中央和省級財政繼續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為了加強“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我部修訂了《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正文

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結合宣傳文化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宣傳文化經濟政策,支持宣傳文化單位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宣傳文化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建立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宣傳文化單位是指從事精神產品生產和服務,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繳納所得稅的宣傳文化單位。具體包括:
(一)宣傳、文化(含體育、文物)、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部門所屬的或財務關係在財政部門單列的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圖書出版、發行,期刊(雜誌)、報紙、音像製品等宣傳文化單位;
(二)人民日報社、光明日報社、經濟日報社、中國日報社、求是雜誌社,各省、市、自治區地方黨報黨刊;
(三)工會、青年團、婦聯、軍事部門和其他文教部門所屬的出版機關報和機關刊物的報社、雜誌社;
(四)專門出版大中國小的學生課本和少年兒童讀物的出版社、報社及其書刊印刷廠。個別未納入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範圍的宣傳文化單位需要納入的,由宣傳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個案審批。其他規定中明確不享受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宣傳文化單位除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在年度預算內安排。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專項資金屬財政預算內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關於項目支出預算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二)專項資金使用以社會效益優先為前提,兼顧經濟效益。對於效益好、資金回收期短的項目要優先安排,注重專項資金使用的綜合效益。
(三)專項資金要根據宣傳文化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和範圍專項資金採用專項撥款和專項貼息相結合的方式安排使用。專項撥款主要用於宣傳文化單位的公益性項目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包括:
(一)黨和國家提倡的重大題材影片、重大紀錄片、科教片、兒童片、美術片等攝製資助;
(二)重點圖書和專業學術著作出版困難補助及優秀圖書獎勵;
(三)電影企業、出版企業和印刷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四)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
(五)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網點建設;
(六)編輯業務樓改造、維修;
(七)對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的資助;
(八)其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支出。
專項貼息主要用於宣傳文化單位臨時性資金不足及有償還能力的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項目借款的利息補助。包括:
(一)技術改造等臨時性資金不足借款的利息補助;
(二)有償還能力的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項目借款的利息補助。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不得用於彌補主管部門行政事業費不足;不得用於請客送禮、濫發獎金、補貼等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一)各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相應填報項目文本和項目說明,專項資金的編報要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基層單位,確不能落實到具體單位的,由主管部門代編預算;財務關係在財政部門單列的宣傳文化單位,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向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並細化到具體項目。
(二)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專項資金的總體規模,結合宣傳文化事業發展的實際,核定專項資金具體項目及數額,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批覆至主管部門或宣傳文化單位。
(三)對確定的財政資金撥款項目,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和進度,結合項目自籌資金到位情況,將專項資金撥付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轉撥用款單位;財務關係在財政部門單列的宣傳文化單位,財政部門直接將專項資金撥付用款單位。
對確定的專項資金貼息項目,財政部門要依據宣傳文化單位與銀行(或其他金融部門)簽訂的貸款協定副本,將貼息撥付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轉撥貸款單位;財務關係在財政部門單列的宣傳文化單位,財政部門直接將貼息資金撥付貸款單位。貼息補助資金根據實際貸款金額給予全額貼息或部分貼息,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貸款單位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
(四)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國有資產,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建賬和管理。
(五)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關於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和結餘資金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六)各宣傳文化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部門要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上年專項資金項目的使用情況按照部門決算的編制要求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違反財經紀律的,扣減下一年度撥款。情節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省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問題的通知》(財公字[1999]436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字[1995]3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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