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6.10.1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2006.10.11
  • 實施時間:2006.10.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中央專款的分配,第三章 裝備維修專款的管理,第四章 辦案專款的管理,第五章 其他專款的管理,第六章 中央專款的績效考評,第七章 中央專款的監督檢查,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的管理,提高專款使用效益,推動政法部門設施共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財政經費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8]30號)、《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的通知》(中發[2004]21號)的要求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以下簡稱中央專款),是指為幫助貧困地區提高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統稱政法部門)的經費保障水平,實現地區間政法部門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財政安排用於補助地方政法部門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中央專款的使用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門業務工作的總體目標及年度工作任務,突出重點,集中投入,鼓勵共建,保證效益。
第四條 中央專款應當用於政法部門及其派出(派駐)機構業務技術裝備購置補助、業務技術用場所維修補助、辦案經費補助、政法部門設施共建經費補助以及中央財政確定的有關獎勵與補助。
第五條 中央專款主要投向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人均財力低於本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縣級平均水平的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人均財力等於或略高於本省縣級平均水平但政法部門現有條件較差或政法工作任務重的縣、政法工作任務重而政法部門現有條件較差且財力相對較弱的設區的市(含自治州、地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門實際需要安排部分中央專款用於相關項目。

第二章 中央專款的分配

第六條 中央專款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則:
(一)規範、公開、公平;
(二)保貧困、保基層、保基本;
(三)引入激勵機制;
(四)體現國家政策導向、政法工作重點和財政支付能力的協調平衡。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將中央專款劃分為裝備維修專款、辦案專款和其他專款三類進行分配。
第八條 裝備維修專款及辦案專款由中央財政按照因素計算法分別計算出各省的基本補助和以獎代補兩部分數額後,合併下達到省級財政。
前款所稱因素計算法,是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選擇能客觀反映政法支出需求和效益的因素,依據各因素對經費支出的影響程度和財政管理的要求,確定各因素的權重和差異係數,通過公式計算分配各地應得中央專款數額。
基本補助部分,由中央財政選擇地方貧困程度、政法部門工作量、政法工作成本等因素,計算各地應得中央專款數額,以發揮中央專款在幫助貧困地區政法部門提高經費保障水平中的基礎性作用。
以獎代補部分,由中央財政選擇地方各級財政對政法部門的經費投入狀況、政法部門工作實績、政法專款管理水平等因素,計算各地應得中央專款數額,以進一步推動地方各級財政落實對政法部門的經費保障和管理責任、促進政法部門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 省級財政對中央財政下達的裝備維修專款和辦案專款進行再分配時,可採用因素計算法,也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分配方式。
省及省以下各級財政不得以中央專款設定其他專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預留中央專款。
第十條 省級財政在安排裝備維修專款時,用於縣級以下基層政法部門的比例不得低於專款總額的70%,用於市級政法部門的比例不得高於30%。
除中央財政另有規定外,省本級和省會市本級政法部門不得使用裝備維修專款。辦案專款全部用於縣級以下基層政法部門。
第十一條 其他專款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具體項目的不同特點審核確定,適時下達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按規定的項目和要求下達到使用單位。

第三章 裝備維修專款的管理

第十二條 裝備維修專款是中央財政為支持財政經濟困難、業務技術裝備落後、基礎設施較差的地方政法部門,從中央專款中安排用於購置業務技術裝備、維修業務用場所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裝備維修專款實行項目管理。項目是指將中央專款及地方配套資金按指定的目標和使用範圍編制的專項用款計畫。項目管理是指通過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規範項目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並對資金分配和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評估、考核及獎懲,保證資金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按照統籌規劃、科學立項、分級負責、嚴格管理、追蹤問效的原則,實行三年一次規劃、集中安排資金、按年編報項目、當年組織實施的方式,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政法部門按照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或數額編制三年期項目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報中央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中央、省、市、縣四級負責制。各級財政、政法部門按照分工負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則,共同承擔項目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中央級部門分別承擔下列項目管理責任:
(一)財政部負責確定中央專款的分省、分項目額度及各省配套資金比例;研究確定裝備維修專款的投向和使用意見;下達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及年度預算指標;審批各省申報的三年期項目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督促省級財政部門落實配套資金;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進行處理。
(二)中央政法部門負責本系統項目管理的行業指導;根據部門發展規劃提出裝備維修專款的使用重點建議;對各省申報的年度項目計畫進行評估、論證並向財政部提出建議。
(三)財政部會同中央政法部門協調解決涉及項目實施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地項目執行情況;對各省項目總體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省級部門分別承擔下列項目管理責任:
(一)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市、縣級項目管理責任;組織編制三年期項目規劃及年度項目計畫;研究確定裝備維修專款的具體投向和使用意見;安排省級配套資金;確定分市、縣項目資金額度,向市、縣下達項目資金預分配方案和年度預算指標;確定全省項目並向財政部申報;組織項目的政府採購工作;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進行處理。
(二)省級政法部門負責根據部門發展規劃提出裝備維修專款的使用重點建議;對市、縣申報的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建議。
(三)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政法部門協調解決項目實施的有關問題;監督、檢查、驗收項目執行情況;向財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門報告資金落實和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實施項目管理的資金由中央專款和地方配套資金兩部分組成。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與各自職責,及時分配下達中央專款、認真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實施項目管理的中央專款由財政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和方式分配給省;地方配套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確定的比例或數額安排落實。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根據項目管理程式分為下達預分配方案和預算指標兩個階段。財政部在布置三年期項目規劃編制的年度內,下達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並確定各省配套資金比例或數額;財政部在年度項目計畫實施的當年,下達中央專款預算指標,省級財政部門安排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財政部在下達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時,根據中央政法部門的建議和地方政法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資金的使用範圍,不劃分裝備專款和維修專款的具體數額。對經財政部同意可以在中央專款中安排維修專款的政法部門,其用於裝備和維修項目的資金比例或數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其中:用於裝備項目的資金不得低於70%,用於維修項目的資金不得超過30%。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集中安排項目資金,可以採取地區集中或項目集中的方式。
採取地區集中方式的,三年規劃期內每個年度安排專款的地區,一般控制在本省可以安排中央專款地區數的1/3以內,同一個項目地區原則上不得連續安排資金。
採取項目集中方式的,應當根據中央或省級政法部門的總體要求及本省可以安排專款的政法部門實際狀況,確定一個年度內由中央專款支持的重點項目,集中安排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確定的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和各省配套資金比例或數額,商省級政法部門後編制三年期項目規劃(附1)。三年期項目規劃只確定三年內各年度安排項目資金的地區和數額,不確定具體使用項目。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後,應當及時落實配套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配安排項目資金,在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下達後的60天內,向財政部報送三年期項目規劃。
財政部收到各省報送的三年期項目規劃後,應當及時批覆。三年期項目規劃一經批准,各省不得擅自調整變更。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批覆的三年期項目規劃,組織編制年度項目計畫(附2)。年度項目計畫按照項目單位和項目類別列明詳細裝備專款的設備名稱、數量、單價和金額,維修專款的項目名稱、維修數量、單價和金額。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根據財政部批覆的三年期項目規劃和中央專款預分配方案確定的資金用途,商省級政法部門確定本省項目資金的使用重點,向項目地區布置當年度項目計畫的編制工作。市、縣級財政和政法部門根據省級財政、政法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制具體項目並上報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 財政部門商省級政法部門對市、縣報送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將意見反饋給市、縣級財政和政法部門,由市、縣級財政、政法部門確認。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市、縣確認的項目,匯總編制本省年度項目計畫,於每年三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審批。
財政部收到各省報送的年度項目計畫後,應當及時轉送相關中央政法部門評估、論證;中央政法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建議送財政部。財政部結合中央政法部門的建議,對各省的年度項目計畫進行批覆。年度項目計畫一經批准,各省不得擅自調整變更。
第二十三條 省以下各級財政及政法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年度項目計畫,在當年度內及時組織項目執行。當年項目原則上應噹噹年完成。
各級財政及政法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做好項目執行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確定的預算和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政法部門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保證項目按期完成、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裝備購置和業務用場所維修的項目執行,依據其不同特點,分別採取下列方式:
(一)裝備項目。原則上由省級或者市級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裝備項目統一組織政府採購,以實物方式配發到各項目單位,並對裝備的配備單位、數量和價值進行登記。裝備項目採購結餘資金應當繼續用於同一政法部門購置相關裝備,由省級或市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集中購置裝備配發到原項目地區或其他地區,也可以由原項目單位自行購置。結餘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應當在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中反映。
(二)維修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項目計畫確定的維修金額和維修項目,及時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單位並監督項目實施。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或研究確定項目施工單位,按時完成維修項目。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政法部門,於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向財政部報送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年度裝備維修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附3)。三年規劃期結束後,省級財政部門和政法部門應當對三年規劃期內裝備維修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全面總結,於三年規劃期結束後九個月內,向財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門書面報告總體執行情況。

第四章 辦案專款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辦案專款是中央財政為支持財政經濟困難、案件辦理任務重、承辦案件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政法部門,從中央專款中安排用於縣級以下基層政法部門辦理各類案件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辦案專款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政法部門按照專款專用、保證重點、勤儉節約、注重效益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辦案專款後,應當根據本年度市、縣級政法部門需要辦理的政法部門案件數量,結合上一年度實際辦、結案件情況,商省級政法部門後,及時分配到具體使用單位。對特殊地區、重點地區及開展專項鬥爭等重點工作,應當重點予以安排。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以案定補的方式,根據政法部門需要辦案專款支持辦理的案件性質、影響程度、經費需求數量及所在地方經費困難狀況、案件辦理成效、經費管理水平等情況,核定給予具體案件一定比例或數額的專款補助。
第二十九條 辦案專款用於與辦理案件直接相關的辦案業務支出,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不得用於彌補日常開支和其他行政事業經費,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政法部門加強對辦案專款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和節約有效使用。年度結束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科目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辦案專款支出情況。省級財政、政法部門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向財政部及中央政法主管部門報送中央政法辦案補助專款年度使用情況報告(附4)。

第五章 其他專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其他專款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地方政法部門設施共建、加強中央專款管理、解決政法部門特殊需要,從中央專款中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包括共建項目資金、獎勵資金及其他項目資金。
第三十二條 省級或市級政法部門建設、購置跨部門或跨區域共同使用的通訊網路、大型儀器設備等,可以向財政部申請中央財政共建項目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申請中央財政共建項目資金,應當按照地方投資為主、中央補助為輔,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牽頭確定項目主建單位,協同其他參與共建的政法部門共同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加蓋所有參與共建的項目單位公章後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共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列明項目實施的必要性,與國內外同類型設備比較的技術性、先進性、實用性、可操作性,項目建設總投資和分年度投資需求及來源,項目運行維護費及來源,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確定申請中央專款支持的共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並將本省對共建項目的評估論證意見、資金安排計畫、申請中央專款補助的資金與用途、共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等,於當年七月底前向財政部申報。
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對共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對符合要求的共建項目及時批覆並下達補助資金。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對同一共建項目,中央財政原則上只安排一次補助資金。
第三十五條 共建項目主建部門對經批准的共建項目,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共建項目設備原則上實行政府招標採購,由項目主建單位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共建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共建項目按期保質完成。項目竣工後六個月內,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報送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共建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附5)。
第三十七條 獎勵資金數額由財政部根據中央專款績效考評成績的不同等級確定,下達到獲得優異成績的省級財政。
獎勵資金應當用於補助地方加強項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門裝備、維修和辦案的支出,不得用於與人員支出有關的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等。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於第二年九月底前,由省級財政部門隨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一併報財政部。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根據當年國家政策需要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其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情況,經嚴格篩選、認真審核後,確定並下達其他項目資金。省及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立足本級財政及中央財政已安排的中央專款,統籌安排解決政法部門各項業務工作所需資金,嚴格控制向中央財政申請其他項目專款的數量和規模。
省及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他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專款專用。其他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於第二年九月底前,由省級財政部門隨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一併報財政部。

第六章 中央專款的績效考評

第三十九條 中央專款的績效考評,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相結合;
(三)定量考評與定性考評相結合;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四十條 每年度結束後,由財政部對各省該年度中央專款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評。考評依據、內容及評分標準見《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績效考評標準》(附6)。
第四十一條 考評實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
定量考評由財政部依據考評標準採用百分制方式對各省的中央專款管理工作進行逐項評分,產生考評結果。
定性考評由財政部根據各省的定量考評結果,結合實地抽查及其他監督檢查的相關資料,確定考評成績。實地檢查情況與報表及文字材料內容不一致者,以實地檢查成績為準。對不如實填報有關材料者,一經發現,酌情扣減考評成績;對擠占挪用專款者,一經發現,考評成績即為0分。
第四十二條 考評成績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評成績在60分以上且分數居全國前10名者為優秀;其餘60分以上者為合格;59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第四十三條 考評成績作為計算以獎代補部分專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響下一規劃期各省以獎代補部分專款的分配數額。
第四十四條考評成績優異者,由財政部予以表彰並獎勵數額不等的獎勵資金。其中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6名;鼓勵獎5名。
第四十五條 考評成績不合格的,由財政部予以通報。被通報者應當自通報之日起30日內,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並以省級財政部門的名義書面報告財政部。
對考評成績為0分者,財政部除通報外,還應當大幅度調減其下一規劃期中央專款數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中央專款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政法部門加強對中央專款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對裝備維修專款、辦案專款和共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保證中央專款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
第四十七條 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政法部門對裝備維修項目和共建項目的執行情況、辦案專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解決項目執行和專款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會同中央政法部門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對地方使用中央專款的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對專款到位不及時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區,責成省級有關部門及時糾正;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中央專款的地區,應當如數追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財公字[1999]547號)、《中央政法補助專款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財行[2001]19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政法補助專款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行[2003]69號)、《財政部關於“以獎代補”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行[2005]102號)、《中央政法補助專款項目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財行[2005]2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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