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管理辦法》在1994.07.25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4.07.25
- 實施時間:1994.08.01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文教行政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我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周轉金借款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文教行政事業的發展規劃,不以盈利為目的,不放高利貸,不搞商業性金融活動;
(二)講究經濟效益,注重社會效益;
(三)支持有條件的事業單位組織收入,提高經費自給水平,促進事業發展,減輕財政負擔。重點支持教育、科學事業單位,優先安排投資少、技術新、效益好、周轉快的項目。
(四)定項使用、按期歸還。
第三條 周轉金借款範圍
(一)教育、科學、文化等文教事業單位;公檢法司、行政機關和黨派團體附屬事業單位,不包括文教企業。
(二)借款主要用於設備購置、流動資金不足和改造項目,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
第四條 周轉金借款條件
(一)借款項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借款單位必須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償還的能力;借款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責任心強,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銀行(包括國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機構)或預算部門設有帳戶,並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有經常的經費領撥關係。
(三)項目借款額起點,中央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地區,項目借款額在50萬元以上,少數民族地區及邊遠地區的項目借款額起點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請報告並附報《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借款項目申報表》。項目借款額超過100萬元的需加報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五條 周轉金借款手續
(一)中央級單位的借款,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直屬機構對其申請進行審核、篩選,然後統一向我部申報,並擔保歸還。
(二)地方單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擇優向我部申報,並擔保歸還,我部將根據資金和效益情況,重點扶持。
(三)主管部門和地區財政廳(局)要與借款單位簽定契約,必要時可通過公證處公證,以確保借款按期回收。
第六條 周轉金借款期限
周轉金借款期限一般為1-2年,少數周轉期較長的項目,經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借款時間從我部發文之日起延後60天開始計算。
第七條 周轉金借款占用費
(一)在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資金占用費。
(二)對逾期不還款的,按天收取萬分之三的逾期資金占用費,並從當年(或下年)有關財政撥款中扣還本金和占用費,並停辦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當年或以後年度周轉金借款事宜。
第八條 周轉金借款撥付及回收
(一)經我部審定的周轉金借款,委託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代撥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時,由借款的有關部、委、局、直屬機構和有關地區財政廳(局)將借款本金和占用費一併歸還我部,並報送《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使用效益報告表》。
(三)還款時,外地請用“電匯憑證”,北京地區請用“信匯憑證”或“轉帳支票”。匯款用途註明“歸還文教行政周轉金”。
“電匯憑證”或“信匯憑證”須複印一份寄送財政部文教行政司綜合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4年8月1日起執行。我部(92)財文字第546號《財政部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借款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