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財稅〔2006〕16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稅〔2006〕162號
財稅〔2006〕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完善稅制,現將印花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契約按購銷契約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契約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四、對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契約按購銷契約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契約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四、對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