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簡稱“三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三西”地區脫貧步伐,根據國閱〔1992〕106號《關於研究“三西”農業專項建設資金使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和國家有關計畫、財政預算、財務管理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西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甘肅河西地區、定西地區、隴南10個高寒陰濕特困縣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西海固地區。
第三條 “三西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解決上述貧困地區溫飽問題和增加收入。資金投放重點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解決人畜飲水,發展鄉鎮企業。資金的使用要按照“適當集中,保證重點,統籌安排,講求實效”的原則,以效益選項目,以項目定投資,因地制宜,不按人分配,不按縣切塊,實行項目管理。
第四條 “三西專項資金”實行有償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對經濟效益顯著、有償還能力的項目,實行有償扶持。有償使用部分的比例,最高可達25%。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三西專項資金”分基本建設投資和補助性事業費兩部分。
基本建設投資部分主要用於:
1.改變農業基本生產條件和民眾基本生活條件的水利灌溉工程、人畜飲水工程、10—35KV輸變電工程、小水電等項目;
2.修建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基礎性、關鍵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設施等。
補助性事業費部分重點用於:
1.扶持民眾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三田”(梯田、沙田、溝壩地)建設、植樹造林、小型水利工程及小流域治理等項目。
2.扶持民眾改善基本生活條件的人畜飲水簡易設施、移民安置補助、智力開發等項目。
3.扶持增加民眾收入的鄉鎮企業和農業科技推廣等項目。
第六條 “三西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修建辦公樓、賓館、招待所、飯店、影劇院等非生產性項目和大型水利工程項目,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發放工資、獎金、福利和補充行政辦公經費等。
第三章 計畫編制
第七條 甘肅、寧夏兩省、區農業建設指揮部年底前在國家確定的年度投資範圍內,編制下年度農業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年度計畫),並商省、區計委、財政廳同意後共同上報,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計委、財政部審批後執行。
第八條 各類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要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計畫(設計)任務書,經批准後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概算。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列入年度計畫。
第九條 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省、區財政、建設銀行要依據年度計畫監督撥款,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撥款。在計畫執行中,需要調整的建設項目投資,要按程式上報原項目批准部門審批。省、區計委要將經批准的年度計畫列入國民經濟計畫。省、區農業建設指揮部要按經批准的年度計畫組織實施。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相互協調,強化“三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農建部門負責編制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已經批准的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並負責上報農業建設年報;財政部門負責補助性事業費預算的編制,按批准的年度計畫監督撥款;建設銀行負責對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監督撥款。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投資部分,由省、區建設銀行按照隸屬關係和基本建設程式監督撥款。
補助性事業費部分,由財政廳按批准的計畫撥給地、縣財政局或省農業建設指揮部,由地、縣財政局或省農業建設指揮部逐級下撥到建設單位。年終決算由地、縣財政局或省農業建設指揮部編制後報省、區財政廳審批。省、區財政廳要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編制匯總決算,及時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三西專項資金”必須保證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當年結餘的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為了保證在建工程項目的連續性,下年度投資可提前於上年第四季度預撥部分資金。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基本建設工程,可實行招標投標制。建設單位負責招標,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契約。建設銀行按工程進度監督撥款。
加強在建工程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工程竣工時,要認真編制竣工決算,農建部門應組織建設銀行、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三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積極參與項目工程的審定,會同農建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進行檢查審計。對堅持原則,勤儉節約,投資效益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發現違反財經紀律或違反契約要求,造成資金浪費的,要停止撥款或借款,並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認真查處,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有償扶持的項目,要嚴格按程式逐級上報,並按批准計畫項目與用款單位簽訂契約,負責投放、管理和回收。
第十六條 對於貧困帶、片發展商品生產、多種經營及骨幹鄉鎮企業,給予優先扶持。
第十七條 有償資金嚴格按項目投放和管理,對項目要認真進行考察、評估、論證,做到有評估、論證材料,有立項報告,有立項審批檔案,有項目負責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十八條 凡借用有償資金者,必須簽訂借款契約,並經公證處公證。契約一經簽定,即具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借款單位必須按期還款。
第十九條 有償資金的管理,按財政部財政支農周轉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回收的有償資金作為扶貧開發資金,繼續周轉用於兩省、區扶貧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三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農建指揮部和財政廳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