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關於印發《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關於印發《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9.03.24由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家糧食儲備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關於印發《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家糧食儲備局
  • 頒布時間:1999.03.24
  • 實施時間:1999.04.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糧食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強對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精神,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制定了《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確保及時、足額撥補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各級財政、農業發展銀行、糧食部門必須在4月5日前完成“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專戶開設工作,並於4月5日前將你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總預算會計開設的“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專戶賬號,經開戶的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審核簽章後,分別上報財政部經濟貿易司、預算司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資金計畫部。執行中專戶賬號如有調整,也要及時按此規定上報調整後的專戶賬號。
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撥付的國家專項儲備糧油、臨時儲備食油利息和費用及差價補貼等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財政、糧食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監督。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補貼資金專戶設定和櫃檯劃撥監督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總預算會計和國家糧食儲備局在同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存款專戶,並設立“專項儲備糧食補貼”、“專項儲備食油補貼”、“臨時儲備食油補貼”、“甲字、五○六儲備糧油補貼”明細賬,同時還要在明細賬中設定有關專賬。
“專項儲備糧食補貼”、“專項儲備食油補貼”和“臨時儲備食油補貼”明細賬中應設定以下專賬:“儲存費用補貼”、“利息補貼”、“輪換費用補貼”、“差價補貼”。
第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國家專項儲備糧油、臨時儲備食油和甲字、五○六儲備糧油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按季預撥到國家糧食儲備局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存款專戶,然後由國家糧食儲備局會同財政部直接下達到按規定需要補貼的糧食企業,國家糧食儲備局據此分類辦理專戶資金匯付手續。國家糧食儲備局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在“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存款專戶中登記有關明細賬及其專賬資金收支情況。
第六條 委託地方代管的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和臨時儲備食油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按季直接預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總預算會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存款專戶,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糧食部門直接將補貼資金下達到按規定需要補貼的糧食企業。省級財政部門據此分類辦理專戶補貼資金匯付手續。省級財政、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均要及時在“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存款專戶中登記有關明細賬及其專賬資金收支情況,並定期相互核對賬目。
第七條 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到達專戶後,農業發展銀行必須在資金到達專戶的次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將專戶資金到位情況通知到開戶單位。
第八條 國家糧食儲備局和省級財政、糧食部門收到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後,必須在資金到達專戶之日起的10日內(節假日順延),將國家專項儲備糧食利息、儲存費用、差價補貼資金如數從專戶中撥出;國家專項儲備糧食輪換費用補貼資金的撥付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收到財政或糧食部門出具的匯付憑單後,必須與財政、糧食部門下達的補貼資金撥付檔案核對,並在3日內(指接到匯付憑單至匯出資金的時間,節假日順延)將資金如數劃撥到收款單位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如發現補貼資金不符合規定的用途或與補貼資金撥付檔案的規定不一致,應暫緩劃撥資金,並自接到匯付憑單的次日通知開戶單位,開戶單位必須在3日內查明原因並重新辦理匯付手續。如發現財政、糧食部門挪用補貼資金,要及時報告上級行及其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糧食企業收到國家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款後,要及時歸還應支付的貸款利息和費用開支占用糧油貸款。
第十條 財政、糧食部門如挪用、截留補貼資金,根據國務院制定的《糧食收購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如不按規定期限撥付補貼資金而造成占壓、滯撥的,視同截留補貼資金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發展銀行如延誤專戶資金的撥付、出具與真實情況不相符的證明或審核意見、櫃檯監督不嚴而造成專戶資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建立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專戶到位、使用、結轉月報制度。國家糧食儲備局將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當月專戶到位、使用、月末結轉等情況,經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簽注審核意見後於次月5日前函送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將委託地方代管的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各級專戶當月到位、使用、月末結轉等情況,經省級農業發展銀行簽注審核意見後,於次月5日前報送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月報格式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從“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存款專戶向糧食企業撥付補貼資金時,作預算支出處理,區別補貼性質分別在國家預算政策性補貼支出類下第2604款“國家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和第2607款“國家儲備糧油差價補貼”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戶。
第十四條 財政、糧食部門撥付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的檔案,抄送開設專戶的同級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發展銀行在辦理專戶補貼資金劃撥時,不得以各種名義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續費、工本費、業務費。凡違反此規定的,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查實後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儲備糧油補貼”存款專戶開設、補貼資金撥付情況,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定期對地方財政、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和糧食局(廳)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執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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