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財務軋差貸款”。指銀行按照企業財務收支相抵後的差額掌握貸款的發放。它是我國建國之初,國民經濟恢復時期銀行的主要貸款方式。其特點是: 計算方法簡便,容易掌握。一般按企業計畫期內財務收支相抵後的差額確定貸款的增減額,然後在上期實際貸款餘額的基礎上,按增減額掌握貸款。這是一種資金供給制,適應那時生產經營落後、財務制度不健全的企業。當時銀行工作的首要任務是與企業建立業務聯繫,通過供應資金支持企業恢復和發展生產。
在這個意義上,應當肯定這種貸款方式的積極作用。但這種貸款方式不僅使財政與銀行供應資金的界限無法劃清,企業自有資金與銀行借款也沒有具體的界限。並且貸款多少不是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決定,而是取決於企業財務管理水平。這樣,企業的資金需要完全依賴銀行貸款,使大量信貸資金被企業長期占用。這既不符合信貸原則,也不利於企 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這種貸款方式於1954年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