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豐縣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解決我縣低收入住戶困難家庭住房問題,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貞豐縣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辦法
  • 地點:貞豐縣
  • 發行時間:2009年5月1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基本原則。出售廉租住房本著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願購買、完善管理的原則,一勞永逸地解決保障對象的住房問題,使保障對象擁有自己的房產,逐步實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第三條 組織實施。縣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界定產權人的權利,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縣發改、縣財政、縣國土、縣民政、縣統計、縣物價、縣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售房範圍。縣人民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縣人民政府收購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五條 出售對象。有自願購買意向且同時符合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一)具有本縣本鄉鎮城鎮常住非農戶口;
(二)具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屬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及城市拆違(遷)中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
第六條 售房價格。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縣人民政府定價,按照建設成本綜合價格制定出售價格。出售建築面積按房屋保障部門核准的平方面積計算。
第七條 銷售程式。保障對象自願購買廉租住房的可由戶主持購房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等相關檔案證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門申請。住房保障部門完成對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後,與其完善相關購房手續。所簽訂的《廉租住房售房契約》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願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以及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並就交房時間以及產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八條 購房優惠。為讓利民眾,凡保障對象一次性購買廉租住房的,可以按樓層給予優惠:
(一)一層和七層,可享受總房款20%的優惠;
(二)五層和六層,可享受總房款15%的優惠;
(三)二層三層和四層,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惠。
第九條 部分低收入家庭保障對象暫時不能購買廉租住房的,繼續享受政府發放的房屋租賃補貼。
第十條 售房資金管理。縣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餘額必須全額存入縣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與權屬登記。
(一)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費。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購房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統一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在保障對象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規定程式移交業主委員會。
(三)保障對象繳清購房款和維修基金後,由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享有共產權。
第十二條 上市準入。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後回購,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價的20%補足土地收益金,相關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後可辦理全產權。也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一)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對在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迴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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