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冰,男,漢族,1962年4月生,廣西昭平人,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2月參加工作,廣東省社科院研究生學歷,文學學士。曾任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9年12月,貝冰涉嫌受賄罪一案,被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貝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西昭平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
- 畢業院校:華南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免去職務,決定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1.02-1981.09 廣東省韶關地區水產公司工作
1981.09-1985.07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學習
1985.07-1991.12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政治輔導員、助教、講師、系黨總支副書記
1991.12-1992.12 廣東省粵安實業發展總公司辦公室主任(副處級)
1992.12-1996.12 廣東清遠扶貧區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
1996.12-1999.02 廣東清遠扶貧經濟開發區黨政辦公室主任
1999.02-2000.11 廣東清遠扶貧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正處級)
2000.11-2003.03 廣東省英德市委副書記(正處級)
2003.03-2003.07 清遠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3.07-2004.02 清遠市清城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4.02-2006.11 清遠市清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11-2008.07 清遠市清新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7-2013.06 清遠市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其間:2008.09.16-2008.10.19 廣東省第1期領導幹部區域經濟發展專題培訓班(法國班)學習)
2013.06-2017.01 清遠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14.12兼任市公安局督察長,2016.05任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
2017.01—2019.06清遠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19年5月,清遠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貝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6月24日,清遠,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免去貝凍的清遠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清遠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決定逮捕
2019年10月,廣東省清遠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貝冰(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貝冰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依法雙開
2019年11月,經廣東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清遠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貝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貝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高檔吃請;無視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提拔和干預幹部調整;違反廉潔紀律,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度假旅遊;生活腐化、道德敗壞,大搞權色、錢色交易;濫權妄為、執法犯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以權謀私、大肆斂財,違規為他人在獲得商住土地使用權、加快征地拆遷進度、提高土地項目容積率、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貝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貝冰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清遠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廣東省清遠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貝冰(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貝冰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貝冰利用擔任清遠市清城區區長,清遠市清新縣縣委書記,清遠市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清遠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公司或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承攬工程建設、債務糾紛處理、公務員職務調整及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