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徵性政策

象徵性政策指少對人們產生實際性的效果,只具有象徵性的意義。政策宣傳或聲明與人們實際獲得的往往不相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象徵性政策
  • 意義:具有象徵性的意義
  • 效果:少對人們產生實際性的效果
  • 內容:價值觀
象徵性政策的內容,象徵性政策和物質性政策的區分,

象徵性政策的內容

象徵性政策對人們幾乎沒有什麼真正的物質性影響。它們並不交付表面上似乎要交付的東西,也不分配有形的利益。確切地說,這些政策多涉及人們所珍視的一些價值觀,如和平理念、愛國主義和社會公正等。對這一類政策效果的評價有時似乎就顯得沒有什麼必要了。談到象徵性政策,這裡需要提一下“得州訴詹森”(Texasv.Johnson)案。
1984年,美國共和黨大會在德克薩斯州舉行,反對里根的人在會場外示威遊行。他們打出橫幅並呼喊口號,一路遊行到市政廳。有一個叫詹森的男子覺得光打打標語喊喊口號不過癮,他接過一面美國國旗,將其浸上煤油並開始焚燒,之後被當局逮捕。詹森因焚燒國旗而違反了德克薩斯州的不準侮辱國旗的法律,一審被判罪名成立,但得州的刑事抗訴法院推翻了一審定罪,認為懲罰損壞國旗的州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詹森無罪。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以5:4的表決維持了這一判決。其後的民意調查發現,有不少美國人認為:“愛國旗”,固然是愛國的外在表現;但是愛民主、愛自由,則是更深刻、更永遠、更愛國的表現。一位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意味深長地說:“如果一個國家連自己的國旗都允許你燒,那么你還有什麼理由去燒它呢?”然而,政治家們與大法官的看法是有分歧的。多年以來,美國的國會議員們一直對把焚燒美國國旗作為政治抗議的一種象徵性方式的做法感到憤怒和不安。
美國1989年頒布的《國旗保護法》規定,任何“故意損毀、破壞、污損、焚燒、置國旗於地板或地上、踐踏國旗”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然而這一法案很快受到來自最高法院的挑戰。最高法院宣布該項法案違憲。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引起了很多公眾和政治家的憤怒,他們試圖增加一條憲法修正案以禁止對國旗的褻瀆,但其努力在90年代早期以失敗告終。直到1995年,情況才有了一些變化,共和黨占多數的眾議院成功通過了一項修正案,授權聯邦和州政府禁止“對美國國旗的物理損害”,然而這項提案在參議院卻沒有能夠獲得通過。這場持續的衝突充滿了某種象徵性的含義。

象徵性政策和物質性政策的區分

絕大多數政策既非純粹的象徵性政策,也不是完全的物質性政策。相反,這兩類政策可以被視為一個物體的兩極,大多數政策落在兩極當中,並依據象徵性或物質性的程度來確定其在物體中的位置。教師節在中國的設立明顯表現出象徵性政策的特徵,對推動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具有重要意義。而政府“限塑令”頒布後,雖然商場和超市的塑膠購物袋使用量明顯減少,但政策的稜角在農貿市場已被逐漸磨平。
由此看來,限塑令從象徵性走向實質性還有一段不短的路程要走。2008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範圍若干規定》在執行中也遇到了不少障礙,只能說是介於象徵性政策和實質性政策之間。此外,由於行政活動(政策執行)的干預,或者由於立法機關(政策制定)沒有通過政策實施時所需資金的預算,被立法語言標榜的物質性政策有時也會演變成象徵性政策。政策宣稱與政策輸出其實並不是一回事。一些政策提出的實質性目標,如果沒有相關資金做保證,那么就會成為實質上的象徵性政策。
另一方面,政策也可能從更多的符號類型向更多的物質類型轉化,如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環境污染的控制政策更多地表現出其象徵性特徵。立法雖然寫在紙上,但實際做的並不多。進入21世紀,公眾對污染問題日益關注,政策執行活動不斷增加,政府部門相關的立法活動也有所增多,其結果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陸續出台,使污染控制政策變為更富有實質性特徵的政策。在分析政策的效果時,物質性一象徵性分類法尤其有用,因為它把我們的注意力帶到了正式的政策聲明之外,並提醒我們注意象徵性在政治行為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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