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鎮市林業局

豐鎮市林業局

根據《烏蘭察布市委辦公廳 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豐鎮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0]31號)精神,設立豐鎮市林業局,為豐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鎮市林業局
  • 地點:豐鎮市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責:下放的職責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下放的職責
1、將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事業單位即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2、將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等森林公安工作劃歸市森林公安局承擔。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2、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3、加強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以及烏蘭察布市關於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監督執行相關自治區級標準和規程,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為主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市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辦豐鎮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報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由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批准建設項目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自治區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豐鎮市關於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林業產業化開發工作。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全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指導山(沙)區綜合開發。
(十)擬訂全市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豐鎮市林業資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按有關規定審核、編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林業及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一)負責全市林業法制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林業法律、法規,擬訂豐鎮市有關林業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林木種苗監管及其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林業行政複議、林業行政訴訟、林業行政賠償等林業法制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林業科技、教育和人才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培訓和外事工作;負責全市林業人才培養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豐鎮市人民政府和烏蘭察布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豐鎮市林業局內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機關綜合、檔案、檔案、會議、信息、信訪、保衛、保密、財務、後勤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人事科技宣傳股
負責和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資格初審和聘任、工人技術等級申報和聘任等工作;負責和承辦幹部職工工資待遇、任免及其考核、調配、獎懲、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勞動保護和人事統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擬訂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科學研究、科研成果鑑定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引進、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林業的質量、標準化和專利等工作;負責組織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林業涉外工作;擬訂全市林業人才培訓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林業宣傳工作。
(三)計畫項目與資金管理股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林業發展規劃,研究擬訂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重點林業生態建設項目,負責林業項目的組織和申報並監督實施;擬定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全市林業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使用;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指導全市林業會計、審計、統計和外經工作。
(四)森林資源林政管理股
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資源管理;組織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監督綠化造林、封山育林檢查驗收;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監督森林經營;編報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承擔林地林權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建設項目林地占用徵用的初審和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報批;指導、監督林權登記發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流轉工作;組織、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及瀕危物種的進出口管理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全市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指導全市森林草原火險火災、林業有害生物、沙塵暴等林業災害的預測預報、信息發布、應急處置和預案執行工作。
承擔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的調查研究,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改革發展工作,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林權管理工作,指導林農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產業化開發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林業法律、法規,擬訂烏蘭察布市有關林業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和承辦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林業行政複議、林業行政訴訟和林業行政賠償工作。

人員編制

豐鎮市林業局行政編制9名,工勤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五、其他事項
(一)豐鎮市森林公安局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豐鎮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豐鎮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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