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市級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負責貫徹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牽頭協調較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和調查處理。牽頭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確定水、大氣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管理。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上級生態環境監測規範和相關標準,擬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生態環境信息網,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我縣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對接中央、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縣級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根據授權對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問責。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指導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縣的履約工作。
(十五)承擔豐都縣生態環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安全監管、信訪穩定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督查督辦,承擔黨群、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人事編制、扶貧等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擬訂並監督執行生態環境有關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編報和組織實施年度部門預決算,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接受國家審計機關有關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業的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承擔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監管、信訪穩定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新聞發布等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縣的履約工作。
(二)規劃督查科。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有關綜合性調研,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綜合性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任務。負責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對接中央、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承擔對鄉鎮(街道)和縣級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與調查處理的督查工作,對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督促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落實。承擔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考核和縣級部門年度目標任務績效考核中有關生態環境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起草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並承擔合法性審查,承辦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法律事務工作,承擔依法行政的監督指導工作,組織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承擔豐都縣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牽頭“碧水、藍天、綠地、田園、寧靜”五大環保行動等有關綜合性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科。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接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對集中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承擔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負責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承擔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負責“碧水行動”。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發布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擔生態環境專家庫建設與管理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大數據套用與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調查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規劃設定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綜合管理科。負責監督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確定水、大氣等納污能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計畫和政策,負責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綜合指導和協調工作,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我縣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牽頭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和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監督指導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負責“藍天、寧靜”行動。負責大氣、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理,負責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六)生態環境保護科。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污染地塊污染防治、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管理、固體廢物轉移管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綠地、田園”行動。
直屬單位
1.豐都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具體職責:(一)承擔全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有關專項執法,配合落實相關的交叉執法、異地執法。參與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制度。(二)承擔污染防治執法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的依法調查處理。依法開展水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大氣環境保護,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農業面源、工業噪聲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執法和監督檢查。(三)承擔生態保護執法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的依法調查處理。承擔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的生態保護執法和監督檢查。依法開展因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四)承擔核與輻射安全執法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的依法調查處理,依法組織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五)承擔對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稽查、監督和指導。(六)承擔生態環境有關信訪、投訴舉報受理日常工作。(七)承擔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應急工作。(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2.豐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
具體職責:(一)對本縣內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制定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及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二)對縣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三)參加縣內污染事件和環境應急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應急事件提供監測數據。(四)負責完成生態環境局所需要的各種監測任務。(五)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3.豐都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信息中心。
具體職責:(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二)組織實施環境宣傳教育重大活動,負責綠色學校和綠色社區創建相關工作。(三)負責生態環境辦公信息化系統標準化建設相關工作,管理和維護環境保護信息網路系統,收集和處理環境保護信息和數據;承擔全縣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統一發布的事務性工作,按照生態環境信息公開發布的有關規定,定期向新聞網路平台、社會公眾發布全縣生態環境相關信息,報送生態環境信息。(四)負責全縣環境輿情監管及網路管理,網路宣傳及網站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縣生態環境局12369投訴受理平台建設工作,負責與新聞媒體的接洽、聯繫、溝通交流等工作。(五)完成縣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