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水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水事活動及水環境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做出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行政處置措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水事糾紛。 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水事案件,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後採取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辦 水事案件行政複議、應訴、理賠等具體事務。對下級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培訓、指導、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