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縣委統戰部

豐縣縣委統戰部是縣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職能部門,是縣委在統戰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內設辦公室、統戰科2個職能科室。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事務管理、文秘、保密、安全、政務、後勤工作;統戰科負責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非黨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推薦工作;負責黨外後備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及黨外人士、統戰幹部的培訓工作;掌握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在我縣的貫徹落實情況;承擔對黨的統戰理論政策的宣傳教育以及統戰理論的研究工作;負責對統戰對象的政策落實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縣縣委統戰部
  • 所在地區:豐縣縣
  • 屬性:政府機關
  • 職能科室:2個
領導分工,內設機構,主要職責是,

領導分工

王貫渠(縣委常委、統戰部長):負責統戰部全面工作,分管民宗局、工商聯、台辦、僑辦。
李令貴(統戰部副部長):負責招商引資、幹部培訓、海外聯誼工作,分管縣社會主義學院,聯繫協調台辦、僑辦。
張 斌(統戰部副部長):負責無黨派人士、黨外幹部、黨外知識分子、統戰信訪、宣傳、信息工作,分管辦公室、統戰科、縣無黨派知識分子聯誼會。
康 永(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局長):主持民族宗教事務局全面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
田 剛(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主持工商聯黨組工作,分管經濟領域統戰工作

內設機構

縣委統戰部內設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事務管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接待、後勤、財務、保密、信息化工作;承擔離退休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統戰科
負責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非黨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推薦工作;負責黨外後備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及黨外人士、統戰幹部的培訓工作;掌握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在我縣的貫徹落實情況;承擔黨的統戰理論政策的宣傳教育以及統戰理論的研究工作;負責統戰對象的政策落實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在縣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督促檢查在我縣的落實情況和宣傳教育;開展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向縣委和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提出開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協調我縣統一戰線各方面的關係。
(二)負責聯繫縣工商聯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及時通報情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貫徹落實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對民主黨派的方針、政策;發揮工商聯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為縣委同工商聯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進行政治協商做好組織聯繫工作;受縣委委託,向工商聯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市委、縣委的精神,支持、幫助縣工商聯加強自身建設,選拔培養新一代代表人物。
(三)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協調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人才和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民族宗教界的代表人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專項資金以及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生產銷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
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我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以及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四)負責開展以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為重點的海外統戰工作;聯繫港、澳、台和海外有關社團及代表人士,做好來訪接待工作;做好台胞、台屬和僑胞僑屬的統戰工作。
(五)負責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會同縣有關部門做好培養、考察、選拔、推薦、安排黨外人士擔任政府和司法機關領導職務的工作,做好黨外後備幹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隊伍的建設工作;協助縣工商聯及有關團體做好乾部管理工作,規劃和組織對黨外人士的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鎮統戰委員。
(六)調查研究並反映我縣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情況,協調關係,提出政策建議;團結、幫助、引導、教育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戰工作;負責聯繫海外工商界社團和代表人士。
(七)調查研究我縣無黨派代表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的情況,反映意見,協調關係,參與有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檢查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在我縣貫徹落實情況;聯繫並培養無黨派代表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做好自由擇業的黨外知識分子統戰工作。
(八)負責開展統一戰線的宣傳工作,協同宣傳、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搞好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指導各鎮黨委統戰工作,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統戰工作;受縣委委託,領導縣工商聯黨組,指導縣工商聯工作;領導縣台辦、縣僑辦、縣僑聯、縣社會主義學院開展工作。
(十)協助有關部門幫助工商聯和有關統戰團體改善工作條件。
(十一)完成縣委和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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