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省、市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指導下,推動全縣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起草我縣相關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全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全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縣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聯繫協調駐豐金融機構,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推動企業上市並規範發展。推進全縣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按許可權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按許可權負責強化對全縣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全縣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縣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安全、信息化、財務會計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縣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金融科。承擔駐豐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縣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縣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縣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承擔駐豐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做好全縣企業上市並規範發展工作;承擔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工作,指導、推動全縣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建立全縣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組織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縣金融運行形勢;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豐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初審工作。
(三)監管科。承擔全縣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縣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縣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長5名,其中,科長3名,副科長2名。
其他事項
縣金融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事項按《豐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豐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雷霄
主持局全面工作
黨組書記:汪飛
負責銀行保險、農村金融、資本市場、行政審批、“12345”平台和“962518”服務企業專線訴求辦理、金融生態縣創建、園區融資等方面工作,協助雷霄同志抓綜合考核工作,分管金融科
副局長、黨組成員:李玉鋒
負責小貸公司、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網際網路金融、機關黨建、法治建設、黨風廉政、信訪穩定、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協助分管紀檢監察,分管監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