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領導班子
村書記 吳小林村主任 吳早來
村民委員會委員吳連貴
村民委員會委員邵彩霞
村文書兼民兵連長吳華忠
村規民約
社會治安
第一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邪教組織作鬥爭。
第二條 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三條 自覺維護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條 嚴禁偷盜設施、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吸毒、嚴禁替罪犯隱藏贓物。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電、交通、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五條 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煙火、爆炸物品和購置各種槍枝,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揀拾槍枝彈藥,爆炸危險物後,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第六條 嚴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藏毀棄,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嚴格用水、用電管理,未經批准,不準私自安裝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
第八條 認真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外來人員,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應向村治保會匯報,辦理相關手續。在本村暫住務工、經商的外來人員必須服從本村的村規民約,嚴禁未婚非婚懷孕、非婚生育,否則接受處罰。
保護森林
第九條 遵守憑證採伐林木,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嚴禁盜伐、濫伐、非法收購等行為。
第十條 嚴禁在封山區、生態公益林內砍柴,違者支付50-100元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村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要加以保護,嚴禁剃枝、剝皮等破壞行為,違者處200-500元違約金。
第十二條 嚴禁私自砍伐林木,嚴禁偷盜糖梗、水果、魚、毛竹和筍等農副產品,違者處3-10倍違約金。
村風民俗
第十三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邪教組織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四條 喜事新辦,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五條 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動。
第十六條 積極參加村里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提倡全民健身活動。提倡見義勇為、伸張正義、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加強自身修養,學習好科學業文化,社會知識,跟上社會步伐,用自身知識影響老一代,教育下一代,做本時代的榜樣。
第十七條 服從鎮村規劃,不擴占,不超高,搬遷不提過分要求;拆舊翻新,須經村兩委批准,統一安排,不準擅自動工。
第十八條 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相鄰關係。
第十九條 在經營、生活、借貸、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在生產過程中,自覺服從村兩委會安排、不隨意更換、移動地界標誌,發揚共產主義風格,小事不斤斤計較,退一步自然幽雅,讓三分何等清閒。
第二十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嚴格遵守歷史狀況,新宅基按鎮、村規劃執行,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DIV 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