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豐城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規範招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豐府發[2008]8號)和《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經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並組建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 機構隸屬:豐城市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行政
  • 主要職責: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
簡介,職責,

簡介

依照國家、省、市有關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協調、指導和服務,屬正科級機構。

職責

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監督、協調、指導和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1)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安全、服務規範的場所;
(2)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進場交易的服務和場內管理辦法;
(3)統一收集、存貯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
(4)負責對不進場交易行為的核查,對確因條件不能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提供可在中心場外交易的證明;
(5)負責市本級(包括工業園區、循環經濟基地、總部經濟基地)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
(6)負責對進入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中介代理機構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7)負責建立、管理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庫;
(8)負責制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工作制度,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場秩序,對進駐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9)受理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活動的投訴,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稽查;
(10)簽發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場內成交確認憑證;
(11)負責為交易各方進場辦理交易業務提供場所和服務,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和政策、法規、技術諮詢服務;
(12)統籌安排交易時間、場地,按規定負責收取各項交易服務費用;
(13)對鄉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指導;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履行市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能。
內設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務股、交易監管股和執法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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