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次亨(1898.2.9~1977.1.8) 原名谷嘉年,字次亨。出生於普蘭店(今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花兒山鄉張店村。早年就學於普蘭店公學堂,1912年畢業後,官費留學日本。先後在日本靜崗師範學校和東京高等師範學校學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谷次亨
- 別名:谷嘉年
- 出生地:普蘭店花兒山鄉張店村
- 出生日期:1898年2月9日
- 逝世日期:1977年1月8日
- 職業:大連滿鐵株式會社做地方部職員
- 畢業院校:東京高等師範學校
任職經歷,人物生平,他的罪行,
任職經歷
1923年畢業回國,先後在大連滿鐵株式會社做地方部職員、長春附屬地滿鐵地方事務所做課員、營口張作霖統轄下的東三省鹽運使公署做日文秘書兼外事科科長,不久調任奉天鹽務緝私局局長。他在辦理鹽務過程中,同“滿鐵”的地方部長、課長、鐵道部次長等日本官員密切交往,為他後來進入偽滿政界找到靠山。
人物生平
1931年“九·一八”事變時,谷次亨是本溪湖煤鐵公司首席秘書。他將公司的全部資產和人員交給日本人,投靠了關東軍。1932年,偽滿洲國成立,谷次亨在關東軍的指派下做了偽國務院人事處調查科長,不久轉任偽民政部警務司保全科長。1935年9月,安東發生教育界救國事件,教育廳廳長盛希祝孫文敷曾用縣裡的經費資助東北軍,由此,孫文敷等20餘人被日本人處死。此後,谷次亨出任安東省教育廳廳長。3個月後,安夜擊諒東教育界得到穩定,他得到關東軍司令官植田廉吉的褒獎和重用。1937年7月,成為第一個中國人次長。1938年2月,在偽總務廳內成立了鴉片斷禁委員會,谷次亨任幹事長。日偽當局以利用鴉片斷禁政策為名,一面毒害中國人民,一面獲取高額利潤,供奉日本侵略戰爭,谷次亨從中大發橫財。
1941年1月,谷次亨升任偽民生部大臣。次年秋,轉任偽交通部大臣,負責指揮修築國道工程。他在任期間,修築了熱河境內一部分警備道路和遼陽到鞍山、公主嶺到雙城境內兩段哈大道路,總長6500公里,用勞工約百萬人。日本包工把頭只顧發財,不管勞工死活,勞工死亡率達10~20%。
1945年8月偽滿垮台時,谷次亨負責留守,收拾殘局。8月宙匙乘肯19日,蘇聯紅軍空降長春,谷次亨、張景惠等偽滿高級官員被蘇軍俘虜,拘押於蘇聯伯力收容所。1950年7月遣返回國,監押在撫順戰犯管理所教育改造。1963年特赦,後來他被安排在吉林省長春市圖書館工作。1977年1月8日病死。
他的罪行
偽總務廳次長時代的罪行(自1937年7月至1940年末)。
(一)關於慰問在進攻中國的日本軍隊之罪行。
(二)關於通過所謂“軍機保密法”之罪行。
(三)關於赴北京聘請偽建國大學教授之罪行。
(四)關於欺騙所謂建國大學學生的罪行〔略〕。
(五)關於決定統治經濟方針,實行了“七·二五”評價的罪行。
(六)關於增加日本人官吏而實行了“文官”考試令之罪行。
(七)關於催促偽縣長推進所謂“國策”的罪行。
(八)關於以“全國聯合協定大會”的“副議長”名義欺騙人民之罪行。
(九)關於所謂慰問日滿軍警之罪行〔略〕。
(十)關於通過所謂“總動員法”的罪行。
(十一)關於為使東北人民信奉日本“天照大神”,制定了“建國神廟法”的罪行。
(十二)關於使偽滿供給日寇侵略戰爭所缺乏糧食而制定了“糧谷統製法”之罪行。
(十二、乙)以鴉片斷禁政策欺騙中國人民的罪行。
(十三)關於為貫徹“開拓政策”欺騙中國人民的罪行。
(十四)關於為供給日寇軍需物資通過了“重要產業統製法”,“鋼鐵類統製法”的罪行。
(十五)關於制定所謂“國兵法”的罪行。
(十六)關於為繁榮“國境”地帶日寇住民而施行了所謂“北邊振興政策”之罪行。
在1940年春為實行本政策,於長春市日寇大和旅館的大食堂里召集了創辦會議(我以偽總務廳次長名義參加的),通過該會議決定了由琿春縣起到漠河縣間長二百四十餘公里,寬平均八十餘公里,所謂“北邊國境地帶”內居住的日寇,為他們建設各種文化設備,以兩億元預算三年完成的計畫,照寒燥由當年冬季施行開工。為此在這個地帶里多年居住的中國人民,被日寇強迫慘無人道的驅逐出去了。例如,僅以琿春至綏陽縣之間地帶內所居住的約四千餘戶中國人民,就是在三冬嚴寒的天氣里被驅逐出去的,因此,在途中被凍死的老年人、幼童約有六百餘名,凍傷者有六千餘人,在其餘的地方更不知要有多少。我是應負嚴重的罪責。
(十七)關於所謂“國勢調查”的罪行。
(十八)關於通過“興農合作社法”而欺騙了中國人民的罪行。
(十九)關於出席日本大阪“厚生大會”的罪行。
(二十)關於參加慶祝日本建國二千六百年競技大會的罪行。
偽民生部大臣時代的罪行(自1941年1月至1942年10月):
(一)關於赴華北各地去感謝日寇給抓勞工的罪行。
(狼寒二)關於供出東北農民充當勞工的罪行。
(三)關於實施“勞務管理新體制實行要綱”欺騙人民的罪行。
(四)關於甩洪熱奔以偽滿國“聯合協定大會”的議長名義欺騙廣大人民的罪行。
(五)關於為偽滿建設哈爾濱、長春間鐵路複線頸肯店的罪行。
(六)關於“查閱青年團”訓練的罪行。
偽交通部大臣時代的罪行(由1942年10月到1945年八·一五日寇垮台):
(一)關於補修、擴大“國境國道”而傷害勞工的罪行。
(二)關於建設興凱湖堤防而傷害了勞工的罪行。
(三)關於為東遼河、郭爾羅斯前旗治水工程傷害勞工的罪行。
(四)關於為加強檢查信件,竊聽電話之罪行。
(五)關於沒收中外國人的短波收音機之罪行。
(六)關於為日寇實行了“愛國郵政儲金”之罪行。
(七)關於建設軍用道路,所謂哈大道路而傷害勞工的罪行。
(八)關於為協定所謂“東亞共榮圈”航空區域的罪行。
(十二、乙)以鴉片斷禁政策欺騙中國人民的罪行。
(十三)關於為貫徹“開拓政策”欺騙中國人民的罪行。
(十四)關於為供給日寇軍需物資通過了“重要產業統製法”,“鋼鐵類統製法”的罪行。
(十五)關於制定所謂“國兵法”的罪行。
(十六)關於為繁榮“國境”地帶日寇住民而施行了所謂“北邊振興政策”之罪行。
在1940年春為實行本政策,於長春市日寇大和旅館的大食堂里召集了創辦會議(我以偽總務廳次長名義參加的),通過該會議決定了由琿春縣起到漠河縣間長二百四十餘公里,寬平均八十餘公里,所謂“北邊國境地帶”內居住的日寇,為他們建設各種文化設備,以兩億元預算三年完成的計畫,由當年冬季施行開工。為此在這個地帶里多年居住的中國人民,被日寇強迫慘無人道的驅逐出去了。例如,僅以琿春至綏陽縣之間地帶內所居住的約四千餘戶中國人民,就是在三冬嚴寒的天氣里被驅逐出去的,因此,在途中被凍死的老年人、幼童約有六百餘名,凍傷者有六千餘人,在其餘的地方更不知要有多少。我是應負嚴重的罪責。
(十七)關於所謂“國勢調查”的罪行。
(十八)關於通過“興農合作社法”而欺騙了中國人民的罪行。
(十九)關於出席日本大阪“厚生大會”的罪行。
(二十)關於參加慶祝日本建國二千六百年競技大會的罪行。
偽民生部大臣時代的罪行(自1941年1月至1942年10月):
(一)關於赴華北各地去感謝日寇給抓勞工的罪行。
(二)關於供出東北農民充當勞工的罪行。
(三)關於實施“勞務管理新體制實行要綱”欺騙人民的罪行。
(四)關於以偽滿國“聯合協定大會”的議長名義欺騙廣大人民的罪行。
(五)關於為偽滿建設哈爾濱、長春間鐵路複線的罪行。
(六)關於“查閱青年團”訓練的罪行。
偽交通部大臣時代的罪行(由1942年10月到1945年八·一五日寇垮台):
(一)關於補修、擴大“國境國道”而傷害勞工的罪行。
(二)關於建設興凱湖堤防而傷害了勞工的罪行。
(三)關於為東遼河、郭爾羅斯前旗治水工程傷害勞工的罪行。
(四)關於為加強檢查信件,竊聽電話之罪行。
(五)關於沒收中外國人的短波收音機之罪行。
(六)關於為日寇實行了“愛國郵政儲金”之罪行。
(七)關於建設軍用道路,所謂哈大道路而傷害勞工的罪行。
(八)關於為協定所謂“東亞共榮圈”航空區域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