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抵

變抵,財政管理制度。即變價賠抵。凡官員虧缺公項,查實侵吞者,按律定擬。

其所侵公項銀兩,照數追賠。若無現銀可補, 即將其產業入官,變價抵還,稱為變抵。凡入官田房什物,從承查官查出或本員自行呈出之日起,該督撫委員協同該地方官限於三個月內調取契券,眼同欠款本員,會勘確估。在京抵項房屋, 由戶部咨行工部照例查估。地方官承變入官房屋什物,於估定價值後限半年內變完,逾限照例處分。若地處偏辟小州縣,應變田房產業價在數千兩以上者,一時不能即售,令該督撫酌量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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