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叫“cctv9090”的網友,發帖說自己在300路公車上撿到一個隨身碟,在裡面發現一份醫院回扣清單並傳到了網上。裡面涉及的36位醫務人員,除了3位設備科的,其餘均為護士或護士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護士回扣門
- 事件起因:一位網友撿到隨身碟發現醫院回扣清單
事件介紹,反思,
事件介紹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副教授
為應對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商業賄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據新聞報導,這份共11條的司法解釋是“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對社會公眾而言,由於《意見》在公布之前未出現在公共媒體上,因此公眾對“兩高”的相關“草案”並沒有形成“意見”,換言之,該司法解釋的民意基礎仍有欠缺。
《意見》稱是“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事實上,不論是醫生、教師等非國家工作人員成為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資格,還是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被劃入商業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已經得到明確。
從“兩高”所擁有的司法解釋許可權來看,《意見》也只能是對現行法律的“釋法”,而不能超越法律去自創新法。引發輿論關注的“醫生、教師吃回扣以受賄罪論處”,並非從《意見》開始才作如此認定。這實則只是對現行法律的簡單重複。與此相比,《意見》第2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具體列舉為“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更為強烈。只是這一條款也同樣存在著與其他司法解釋同樣的痼疾,那就是“司法解釋不解釋”。作為司法解釋的《意見》在內容上只有判斷,而沒有推理,沒有論證,也沒有說明。如果司法機關認定在適法上應作司法解釋中的如此認定是不言自明的,那么出台這些“司法解釋”又有何意義呢?如果司法解釋所關注的內容本身就是富有爭議的,“不解釋的司法解釋”在頒行之後也不可能很好地彌合爭議,相反,倒常常引來一些不必要的猜度。
我們或許還可以換一個角度來看《意見》的出台。在我們這個制定法國家,法官及檢察官的司法行為,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意見》及眾多司法解釋的作用其實只是一份對法條的輔導資料而已。法官或檢察官在辦理商業賄賂案件時,仍然要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而不是依據《意見》來做出。所以,對法條已有透徹理解的高水平的司法官,是無需這些“法條輔導手冊”的。只有那些看了法條也不知所云,無法理解立法宗旨的低水平的司法官,才格外期待最高司法機關下發具體而細緻的種種《意見》。
為什麼最高司法機關近年來頻頻下發司法解釋,這其中既有社會發展迅速,法的解釋也理應因時而變的因素,更有司法官大眾化的現實背景。儘管國家司法統一考試已推行6年,司法官的精英化和職業化已有了長足的進展,但就全國範圍來看,長期以來的大眾化傾向並未得到根本扭轉,仍有不少低水平的司法官無法適應日益精密與繁複的司法體制。
從司法精英化的趨勢來看,因司法非精英化而催生出的種種“司法解釋”也必將因為精英化的逐步實現,而日漸減少。對“兩高”而言,也應更謹慎地運用司法解釋權,防止基層司法官員形成“司法解釋依賴症”。即便必須為之的“解釋”,也應著重於“解釋”本身而不是著眼於給出一個簡單的認定。換言之,司法解釋應著力於傳授司法官以“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司法技藝,而不是培養司法官唯司法解釋辦案的依賴心理。
反思
以媒體刻意渲染的“醫生、教師吃回扣以受賄罪論處”為例,難道沒有“兩高”的這份《意見》,基層司法官員就不知道如何依法辦理醫生、教師受賄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