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鹽法之弊

《議鹽法之弊》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議鹽法之弊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白居易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議鹽法之弊,論鹽商之幸
臣伏以國家鹽之法久矣,鹽之利厚矣。蓋法久則弊起,弊起則法隳,利厚則奸生,奸生則利薄。臣以為隳薄之由,由乎院場太多,吏職太眾故也。何者?今之主者,歲考其課利之多少,而殿最焉,賞罰焉。院場既多,則各慮其商旅之不來也,故羨其鹽而多與焉;吏職既眾,則各懼其課利之不優也,故慢其貨而苟得焉。鹽羨則幸生,而無厭之商趨矣;貨慢則濫作,而無用之物入矣。所以鹽愈費而官愈耗,貨愈虛而商愈饒,法雖行而奸緣,課雖存而利失。今若減其吏職,省其院場,審貨帛之精粗,謹鹽量之出入,使月有常利,歲有常程,自然鹽不誘商,則出無羨鹽矣,吏不爭課,則入無濫貨矣,鹽不濫出,貨不濫入,則法自張而利復興矣。利害之效,豈不然乎?臣又見自關以東,上農大賈,易其資產,入為鹽商,率皆多藏私財,別營裨販,少出官利,唯求隸名,居無征徭,行無榷稅,身則庇於鹽籍,利盡入於私室。此乃下有耗於商農,上無益於筦榷明矣。出山海之饒,鹽鐵之利,利歸於人,政之上也,利歸於國,政之次也。若上不歸於人,次又不歸於國,使幸人奸黨,得以自資,此乃政之疵,國之蠹也。今若劃革弊法,沙汰奸商,使下無僥倖之人,上得析毫之計,斯又去弊興利之一端也。唯陛下詳之。

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唐代詩人。字樂天,號香山居士。生於河南新鄭,其先太原(今屬山西)人,後遷下邽(今陝西渭南東北)。貞元進士,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年間任左袷遺及左贊善大夫。後因上表請求嚴緝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兇手,得罪權貴,貶為江州司馬。長慶初年任杭州刺史,寶曆初年任蘇州刺史,後官至刑部尚書。在文學上,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新樂府運動的倡導者。其詩語言通俗,人有“詩魔”和“詩王”之稱。和元稹並稱“元白”,和劉禹錫並稱“劉白”。有《白氏長慶集》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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