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電擊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部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用電擊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9.12.18
  • 實施時間:1989.12.1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頒發程式,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收費辦法,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警用電擊器產品性能安全可靠,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原國家經委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有:1.警用電擊器;2.電警棍;3.多功能電擊器。
第三條 凡生產本辦法第二條中的產品的企業,不論其隸屬關係如何,統一由公安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部許可證辦公室)頒發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產品質量檢測由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北京)和公安部安全防範報警系統產品質量檢測中心(上海)承擔。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頒發程式

第五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備的條件:
1.生產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產品質量必須達到現行公安部部標準CN40-88《警用電擊器》的要求;
3.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必須達到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評定辦法中各項規定的合格分數線(見附屬檔案《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應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寫申請書一式五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歸口管理部門。公安歸口管理部門會同當地省市許可證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書一式四份報部許可證辦公室。
第七條 部許可證辦公室接到申請後,根據具體情況,負責組織或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省、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組成審查小組,對申請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同時對產品按有關規定進行封樣,通知企業按規定時間寄送指定檢測單位。
第八條 部許可證辦公室根據對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查意見和產品質量的檢測報告,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審。對符合許可證條件的企業發給生產許可證,並上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公布;對評審不合格的企業,允許在半年內(從宣布不合格之日起)經過整頓,再次提出申請,再次申請時需詳細說明對不合格項目的整頓情況。第二次審查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

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九條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從批准之日算起。對已到期或雖未到期但產品標準、結構有重大修改時,要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條 持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要繼續生產的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部許可證辦公室提出複查申請,經複查合格後,確定延長有效期或重新發證。
第十一條 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該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及批准日期。標明方法統一規定為:
XK22……601……0000
┬─┬─ ┬─┬─
│ │  │ │
│ │  │ └─── 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 │ └──產品編號
│ │
│ └──公安部代號
└──許可證標記X(xu)K(ke)
第十二條 凡未取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否則按原國家經委《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給予制裁。
第十三條 部許可證辦公室將組織有關檢測單位和部門,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註銷其生產許可證:
1.產品質量降低不符合標準者;
2.經複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者;
3.將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牌轉讓其他企業使用者。註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將已註銷的生產許可證交回部許可證辦公室,同時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第十四條 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收費辦法

第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以及國家物價局《關於印發第二批〈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管理目錄〉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向部許可證辦公室繳納費用。
第十六條 收費標準:
1.管理費每個企業1000元(登報費另收:
2.差旅費每個企業1500元。
3.產品檢測費(一種型號規格的產品):(1)普通型電擊器(5支/組)3500元;特種型(大於20kv、脈衝型或附加其他功能)附加費1000元。
第十七條 企業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的同時,將產品檢測費、管理費和差旅費全部交部許可證辦公室。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
帳號:890414-83.
戶名:公安部十二局。
部許可證辦公室將管理費和差旅費的30%交地方管理部門,將產品檢測費交有關檢測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部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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