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

《警察通例》是香港警務處用以監管警員紀律及行為的準則,由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賦與的權力而制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察通例>>
  • 外文名:Police General Orders
準則介紹,警察通例,行為指引,

準則介紹

警員除須接受內部訓示,香港法律和警察通例 (以及總部通令) 雙條約束外,亦須遵從警隊的目標、抱負和價值觀方向,和正直及誠實的品格行為指引

警察通例

《警察通例》並非法例的一部份,所以必須與其他政府規例一併參閱理解,而不能作獨立理解。
《警察通例》並非法例的一部份,但若與政府規例的內容有所衝突時,應以前者作準。
《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的警員會被紀律處分。
《總部通令》可補充《警察通例》的內容,兩者具備同等效力。批核指揮官須確保與訊息及程式有關的事項並無載入《警察通例》內。

行為指引

正直及誠實的品格行為指引
為提高警員恪守,以切合社會對警隊日益增加的期望,香港警務處於2009年10月28日推出指引,推廣正直及誠實的品格的警隊價值觀。
行為指引並非紀律守則的部分,然而,行為指引與警隊價值觀及紀律守則有密切關係。不論當值或休班時如違反指引,都極可能損害公眾對警隊的信任及信心,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或違反紀律守則。
警隊於2010年2月推出題為行為指引的訓練日及網上自學課程,行為指引現已成為不同類型課堂及訓練上的內容。同時,警隊亦已分發行為指引小冊子予警員,以加深警員對指引的了解。行為指引共有七大要點如下: 人員應該:
堅決反對並舉報貪污及不當行為;除非為執行職務,避免與不良分子交往;不損害或濫用公職身分;避免公務上的利益衝突;保護個人及機密資料;公正貫徹態度處理事情,不可歧視他人;避免賭博無度,作高度投機性投資,過度借貸及置身於無力償還債務的境況中。 行為指引未必涵蓋警員會遇到的所有情況,但當面對涉及判斷專業操守的疑難時,鼓勵警員運用價值觀的四個導向判斷方法作出決定。
價值觀的四個導向判斷方法可協助警員作出涉及專業操守的規定。
我的行動或行為是否合法?我的行動或行為是否符合警隊價值觀?我的行動或行為能否確保公眾對警隊的信任和信心?當需要為自己的行動或行為解釋時,我是否有充足理據? 若上述當中的任何問題的答案皆為否定,則表示該行動或行為不符合警隊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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