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勤務暫行條例

警備勤務暫行條例於1992年1月1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命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是規定軍隊警備勤務組織與實施的法規,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組織與實施警備勤務工作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備勤務暫行條例
  • 批准日期:1992年1月18日
警備勤務暫行條例於1992年1月1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命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是規定軍隊警備勤務組織與實施的法規,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組織與實施警備勤務工作的依據。
本《條例》根據國家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實際情況制定。共10章114條。主要內容如下:
1.規定了警備勤務的性質和遵循的原則。警備勤務是軍隊的一項區域性管理工作,是軍隊履行對內職能的一個方面。警備勤務工作遵循的原則主要有: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社會主義,忠於人民;堅持官兵-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加強軍內外團結;堅持從嚴治軍,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加強組織紀律性;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2.規定了警備勤務工作的領導機構及相互關係。負責警備勤務工作的衛戍區、警備區和上級指定的單位,為所在城市警備勤務工作的領導機構。駐軍各單位,不論級別高低,在條令規定的警備勤務工作方面,都要接受其領導。上級指定的負責警備勤務工作的單位,對外稱警備區;其軍政首長對外稱警備區首長。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領導全軍警備勤務工作,總參謀部負責業務工作協調;軍區首長及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領導本區警備勤務工作,司令部負責業務工作協調;總部、軍區機關有關業務部門,按照業務分工指導警備勤務工作。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應當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聯繫,加強工作協調。
3.規定了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的職責。主要是: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規定,制定警備勤務工作規劃和計畫;督促駐軍進行軍容風紀的教育、整頓,組織實施對駐軍單位軍容風紀的檢查;組織實施對外出軍車的檢查,管理過往軍人,維護軍隊的聲譽和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指示,組織駐軍搶險救災、集會和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等重大活動;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4.規定了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的許可權。主要有:規定駐軍季節換裝時間和著裝要求;對駐軍單位的軍容風紀,有權進行檢查;對糾察中發現的嚴重違紀軍人有權予以扣留,對外出軍人私自攜帶的武器、彈藥或者違禁物品有權予以扣押;對過往軍車有權進行檢查,發現嚴重違章有權予以扣留;負責或者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軍車違章事件或者與軍車有關的交通事故;對軍外單位和人員損害軍隊聲譽和權益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代表軍隊向有關單位提出交涉;有權召開駐軍單位聯席會議,發布有關指示、規定、通知和通報有關情況等。
此外,本《條例》還對警備勤務基本內容,各項工作,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的工作制度,組織與實施警備勤務的程式、方法和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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