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業剛,男,漢族,1962年1月生,山東萊蕪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泰安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9年10月3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譚業剛受賄、貪污一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譚業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萊蕪
- 出生日期:1962年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泰安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長,泰山區委副書記,泰安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4年12月泰山景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9年12月泰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年04月泰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書記
2016年01月泰安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泰安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譚業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和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泰安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譚業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譚業剛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在購買住房中侵犯集體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譚業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譚業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山東省泰安市政協原副主席譚業剛(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譚業剛決定逮捕。
一審宣判
2019年10月30日上午10時15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泰安市政協原副主席譚業剛受賄、貪污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譚業剛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譚業剛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濟南中院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譚業剛利用擔任中共泰安市委員會泰山風景名勝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泰安市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17家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93.2萬元。
二、貪污事實
2004年、2015年,被告人譚業剛分別利用擔任泰安市科學技術局局長、中共泰安市委員會泰山風景名勝區工作委員會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人民幣1175.85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業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對譚業剛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應數罪併罰。譚業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