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春玉

譚春玉

譚春玉,女,漢族,1955年2月出生,湖北枝江人,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7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文化,曾任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5年6月26日,被提起公訴。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5)鄂荊州中刑初字第0003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譚春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譚春玉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北枝江
  • 出生日期:1955年2月16日
  • 職業:公務員
  • 學歷:大學
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立案偵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履歷

1975年09月——1977年07月,湖北省宜昌師範學習;
1977年08月——1984年09月,湖北省枝江縣雲盤湖中學、江口鎮中學教師;
1984年09月——1984年12月,湖北省枝江縣委黨校教師;
1984年12月——1990年11月,湖北省枝江縣婦聯主任;
1990年11月——1993年10月,湖北省枝江縣馬家店鎮黨委書記;
1993年10月——1997年08月,湖北省枝城市委副書記(其間:1995年03月—1995年06月湖北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7年08月——2001年11月,湖北省枝城(宜都)市委書記(其間:1996年09月—1999年12月湖北大學在職大學班學習,1998年03月湖北省委黨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十五大精神);
2001年11月——2006年03月,湖北省宜昌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其間:2003年03月—2003年05月湖北省委黨校市州局長培訓班學習);
2006年03月——2006年07月,湖北省宜昌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宜昌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6年07月——2007年01月,湖北省宜昌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2007年01月——2007年02月,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7年02月—— 2014年07月,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15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譚春玉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7月30日,經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證實,譚春玉因涉嫌嚴重違紀,省委已決定免去其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現正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8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春玉(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雙開處分

2015年1月21日,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成員譚春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譚春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
譚春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譚春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6月26日,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春玉(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6月,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譚春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譚春玉,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荊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春玉利用其擔任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宜昌市政協副主席、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8月12日上午,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春玉(副廳級)受賄案,檢方指控其受賄273萬餘元。
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春玉,系宜昌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2004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譚春玉利用擔任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宜昌市政協副主席和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房地產開發公司、個體商人或個人在土地掛牌出讓、土地出讓金返還、承接工程,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為此,2005年至2013年,譚春玉先後14次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8家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總計273.0881萬元。
其中,2004年至2005年,譚春玉利用擔任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宜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某小區,在選擇投資項目、控制土地價格、加快搬遷進度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2006年6月,譚春玉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黃某所送130萬元。
被告人譚春玉將贓款用於購房、住房裝修及家庭日常開支等。譚春玉歸案後如實交代了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已退清全部贓款。
檢方認為,譚春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譚春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譚春玉對自己的受賄行為當庭表示認罪和悔罪。法官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5)鄂荊州中刑初字第0003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譚春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二、對被告人譚春玉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73.0881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三、對被告人譚春玉利用受賄款購買房屋後的增值部分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收益,由辦案機關依法確定數額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鄂10執96號裁定如下:凍結、劃撥被執行人譚春玉在金融機構的存款40萬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額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本裁定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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