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的法理與技術

證明責任的法理與技術

《證明責任的法理與技術》是2018年2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明責任的法理與技術
  • 作者:霍海紅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2月6日
  • 頁數:248 頁
  • 定價:4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證明責任的法理與技術
內容簡介,章節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民事證明責任是民事訴訟法學中的核心問題,也是傳統問題,一直都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的研究重點。作者自博士畢業以來,即將民事證明責任作為自己的研究方向,本書是他多年研究成果的結晶,也是他本人的第一本專著。該書有以下亮點:第一,有明確的中國問題意識。作者專注於中國問題的解釋與解決,無論是關於證明責任概念的分立問題、證明責任分配的法官自由裁量問題,還是自認的撤銷問題、共同危險行為的因果關係推定問題,都立足於中國民事證明責任的觀念、理論、立法與實踐,不少研究就是直接基於具體法律或司法解釋條文細緻地展開。第二,將證明責任及其周邊問題作通盤考慮。該書名為“證明責任”,但不限於純粹典型的證明責任問題,而是將與證明責任直接關聯的自認、推定、證明標準等也納入,並力圖揭示這些制度與證明責任的內在關聯與互動關係,從而不僅深化了對這些制度本身的理解,也擴展了對證明責任主題的研究,豐富了我們對證明責任機制的理解。第三,堅持程式法與實體法相結合的研究思路。書稿不僅關注程式法視角下的證明責任,也對實體法上涉及證明責任的規則給予了特別關注,並澄清了諸多誤解。

章節目錄

第一章證明責任的功能論
引言
一、 證明責任的裁判功能——解決事實真偽不明的法律技術
二、 證明責任的效益功能——成本與激勵的視角
三、 證明責任的批判功能——理念檢視與概念重構
四、 證明責任的歸責功能——民事判決正當性證成的平衡
五、 證明責任的立法技術功能——以民事實體法為中心
餘論
第二章證明責任概念的分立論
引言
一、 追求理論上的確定和明晰
二、 促進實踐中的理解與溝通
三、 實現立法中的科學和規範
四、 分立,從術語選擇開始
餘論
第三章主觀證明責任邏輯的中國解釋
引言
一、 民事訴訟過程的行為特徵
二、 “舉證”漢語表述的行為傾向
三、 被“省略”的事實真偽不明
四、 與客觀真實理念的“和平共處”
五、 職權主義模式下的路徑選擇
六、 被誤識的客觀證明責任邏輯
餘論
第四章證明責任配置裁量權之反思 ——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為中心
引言
一、 誤解中的確立——立法視角的反思
二、 被損害的規則性和可預見性——公眾視角的反思
三、 被誇大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視角的反思
餘論
第五章共同危險行為規則中的無因果關係免責
——以《侵權責任法》第1條之解釋為中心
引言
一、 不許證據推翻的“推定”
二、 被誇大的“全體免責”之憂
三、 “查找加害人”的激勵悖論
四、 被誤解的“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
五、 把“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放在合適的位置
六、 “奇怪”的證明加害人免責事由
七、 制裁的限度
結語
第六章自認撤銷規則的“意思主義”重構 ——以《民事證據規定》第8條為中心
一、 成立條件與撤銷條件的“雙重標準”
二、 不徹底的“真實主義”
三、 “扭曲”的激勵機制
四、 “意思主義”的規則建構
第七章提高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論反思 ——以《民訴法解釋》第19條為中心
引言
一、 民刑證明標準的“混搭”
二、 證據不足的“適應實體法要求”理由
三、 比較法分析中的誤解與誤用
四、 證明標準的“不能承受之重”
五、 制度激勵的困境
六、 以規則高標準防範操作低標準
餘論
附錄
附錄一證據意識何為
一、 “真誠”的風險
二、 機會主義的“溫床”
三、 自由的選擇
四、 天助自助者
附錄二認真對待“客觀真實”
一、 世紀末的挑戰
二、 被誇大的對立
三、 必須直面的現實
四、 我看見了傳統

作者簡介

霍海紅,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電子訴訟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當代法學》訴訟學科編輯。主要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民事證據法,倡導與實踐“程式法與實體法一體化”的研究思路。代表性研究主題:證明責任、訴訟時效。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二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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