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名師講堂:證據法要義(證據法要義)

法學名師講堂:證據法要義

證據法要義一般指本詞條

擇精取要,臨滄海取一勺飲,敘明法理,舉一隅以三隅反,言必有據,杜妄言但求益世,眼重磨洗,戒陳俗不使相因。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學名師講堂:證據法要義
  • 作者: 張建偉
  • ISBN:9787301144848
  • 頁數:421
  •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06-01
  • 開本:16
簡介,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簡介

版 次:1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訴訟法

內容簡介

“法學名師講堂”匯集中國頂尖法學學者聯手撰寫經典教材。名師傾畢生所研精妙於一書,傳道授業,引領學子進入法學世界自在修為,一冊在手,受益終生。

作者簡介

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啟蒙自己,誨導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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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緒論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第一節 證據法界說第二節 證據法屬性第三節 證據法功能第四節 神裁法:證據法的童年第五節 訴訟模式與證據法第六節 中國證據法的沿革第二章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第一節 認識淪第二節 法律價值及平衡、選擇理淪第三章 證據法之諸主義第一節 證據裁判主義第二節 無罪推定主義和疑罪從無主義第三節 兩造舉證主義和職權調查主義第四節 實質真實發現主義與形式真實發現主義第五節 法定順序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證據隨時提出主義與證據適時提出主義)第六節 形式證據主義與實質證據主義附錄 證據法學簡史第一節 外國證據法學的歷史發展第二節 中國證據法學的歷史沿革 本論上編 證據通論第一章 證據界說第一節 證據生成第一節 證據界說第二章 證據屬性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關聯性(相關性)第三節 客觀性以及對客觀性的質疑第四節 可采性第五節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第三章 證據種類與分類第一節 證據種類第二節 證據分類第四章 證據的收集與保全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收集與保全證據的基本要求第三節 收集與保全證據的主要方法中編 證據各論第一章 物證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物證的分類第三節 物證的證據能力第四節 物證的證明力:跡證重於人證第二章 書證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書證的分類第三節 書證的證據能力第四節 外部證據規則第五節 書證的證明力第六節 書證之提出第三章 證人證言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證人資格第三節 證人的作證義務第四節 免證特權第五節 證人的權利及安全保障第六節 作證方式第七節 證人證言之證據能力第八節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第九節 韋蒲爾定律第十節 五聽第四章 被害人陳述第一節 界說第二節 被害人陳述的特點第三節 被害人的心理特點和對被害人的詢問第四節 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價值第五節 被害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據能力與證據歸類第六節 作證方式第七節 證人證言之證據能力第八節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第九節 韋蒲爾定律第十節 五聽第四章 被害人陳述第一節 界說第二節 被害人陳述的特點第三節 被害人的心理特點和對被害人的詢問第四節 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價值第五節 被害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據能力與證據歸類第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特點第三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能力第四節 供述義務第五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價值第六章 鑑定結論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鑑定結論的證據價值第三節 鑑定結論的證據能力第四節 鑑定結論的種類第五節 鑑定人之選任第六節 鑑定人的權利義務和對鑑定的基本要求第七節 司法鑑定體制第七章 勘驗、檢查筆錄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古代中國之勘驗制度第三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種類第四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特徵第五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證據價值第八章 音像、電子資料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音像、電子資料的起源和司法套用第三節 電子、音像資料的套用前景第四節 訊問中的錄音錄像第九章 各種證據的收集與保全第一節 物證、書證、電子資料、音像資料的收集與保全第二節 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收集與保全第三節 鑑定結論的形成第四節 勘驗、檢查筆錄的形成附錄 主要證據規則一覽表 下編 訴訟證明第一章 證明第一節 證明定義與兩種證明觀第二節 臨近或者易混淆的概念第二章 證明主體第一節 誰證明第二節 法院、公安機關是否證明主體第三章 證明責任第一節 證明責任緣起第二節 證明責任界說第三節 證明責任制度之必要第四節 證明責任與訴訟主張第五節 證明責任的構造第六節 證明責任分擔第四章 證明客體與免證事實第一節 證明客體第二節 免證事實第五章 證明標準第一節 證明標準的設定是否可能第二節 證明諸標準第三節 以主觀的證明標準取代客觀的證明標準? 第四節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第五節 證明標準涉及的兩大基本問題結論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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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一本偵探小說里讀到:偵探問看門人“案發前後有無外人出現在現場”,回答是“沒有”。實際上當時郵差曾經出現,由於這個郵差每天到來,實在熟悉得不得了,把偵探提到的“外人”理解為“可疑的陌生人”的被詢問者竟然一時沒有想起他——這個熟悉的“外人”。 這是很常見的現象:有些事,我們習焉不察,從來沒有追問過、思索過,即使那本來應該成為疑問的。 2004年9月的一天,清華園湧來了很多外國刑法學專家,後面還跟著許多國內的法學專家。明理樓里,聽罷主人對清華大學法學院和中國刑法發展歷程的介紹,輪到提問時,外國專家立即活躍起來。一位專家問:在許多國家,證據法都是必修課,為什麼貴國卻是選修課呢? 這還真是個問題,猝然遇到,腦子裡沒有標準答案,真不好回答。只見熱情的主人三言兩語含糊過去,估計那位提問的外國學者辭別時也沒有把這個疑問弄出個子醜寅卯。 時隔這么久,我的耳邊還時常響起那一句悅耳的英文:為什麼在貴國證據法是選修課呢? 在西方國家,證據法很受重視,蓋因訴訟靠證據說話,除非免證事項,沒有證據簡直像白門樓上被捆成粽子狀的呂布,徒呼奈何。況且,證據法是技術性很強的法律,尤其是英美之證據規則格外繁密,非精密研習無以熟練掌握,遑論套用?法學院的學生若弄不清楚證據法,將來辦起案來,窘狀可想而知。各大學法學院不敢小覷,實在理有固然。 我國有特別的“國情”,情況當然大不相同。一是證據法內容過於簡單,若按訴訟法典上區區幾條證據法內容講,不出半小時,誰都能懂。二是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法並未得到足夠重視,沒有精心學習過證據法的,僅憑訴訟法典上那寒酸的幾條和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已足夠應付。證據法學得再好,一身屠龍術用不上,又有啥用?證據法之不受格外青睞,也是事有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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