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實施暫行辦法

《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實施暫行辦法》是為規範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業務,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制定的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見證開戶,第三章 網上開戶,第四章 其他規定,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業務,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包括見證開戶、網上開戶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非現場開戶方式。
見證開戶是指開戶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營業場所外面見投資者,驗證投資者身份並見證投資者簽署開戶申請表後,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開立手續;網上開戶是指開戶代理機構通過數字證書驗證投資者身份,並通過網際網路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開立手續。
第三條 開戶代理機構應通過其公司網站為投資者辦理網上開戶業務,不得利用第三方網站辦理網上開戶業務。
第四條 開戶代理機構在開展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業務前應當向本公司報備業務、技術方案及相關準備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見證人員管理等業務制度、非現場開戶業務流程、技術支持及風險控制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開戶代理機構辦理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業務,應當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要求,認真審核投資者身份真實性,確保投資者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六條 自然人投資者通過非現場方式開戶的,應當由本人親自辦理。
第七條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對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投資者進行回訪並保存回訪記錄,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核實投資者是否本人開戶;
(二)核實開戶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意願。
開戶代理機構可以先回訪、回訪成功後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先開立證券賬戶、回訪成功後方允許證券賬戶使用。
第八條 開戶代理機構通過非現場方式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的,可通過郵寄等方式向投資者發放證券賬戶卡;若經投資者同意,也可不列印紙質證券賬戶卡,但應當以簡訊、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及時將開戶結果反饋給投資者。
第九條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採集自然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經辦人頭部正面照,妥善保管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以及本辦法要求的記錄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過程採集的影像(音)資料。影像(音)資料應清晰可辨、真實有效。

第二章 見證開戶

第十條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建立見證人員管理制度,明確見證人員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事項,規範見證人員執業行為。
見證人員應當為與開戶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契約的工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開戶代理機構行銷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員。
見證人員應履行核實投資者身份、確認開戶為投資者真實意願以及見證投資者簽署開戶申請表等職責。
第十一條 當面見證開戶的,開戶代理機構可以委派兩名或以上工作人員為投資者辦理開戶手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見證人員;視頻見證開戶的,開戶代理機構可以委派一名或以上工作人員面見投資者,並由開戶代理機構見證人員通過實時視頻方式完成見證。
第十二條 開戶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向投資者出示工作證件,並告知投資者可通過開戶代理機構網站、開戶代理機構客服熱線核實身份,其中,擔任見證人員的工作人員還應告知投資者可通過上述途徑核實其見證人員身份;並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核實執業資格。
第十三條 投資者提交開戶申請材料後,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審核投資者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的一致性,以及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等開戶申請材料的有效性。
開戶代理機構還應當通過身份證閱讀器或公安部身份
證核查系統核查自然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採集並留存能夠真實反映其見證過程關鍵步驟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網上開戶

第十五條 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可以通過網上開戶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當使用本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作為網上開戶的身份認證工具。
第十七條 開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通過數字證書辦理相關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相關手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使用數字證書登錄開戶代理機構網站,按要求提交開戶申請材料。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對數字證書記載的投資者信息與投資者開戶申請表填報的投資者信息進行一致性比對,審核開戶申請材料後,按照相關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開戶手續。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開戶代理機構採用本辦法規定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開展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業務的,應獲本公司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開戶代理機構開展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業
務,應當參照現場開戶要求對開戶申請材料進行憑證電子化管理,但暫不向本公司報送。
第二十一條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區分見證開戶、網上開戶等方式對非現場開立的證券賬戶進行標識。
向本公司報送賬戶標識信息的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開戶申請表、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機構投資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及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等紙質申請材料可用數碼照片、電子掃描件或其他電子檔案替代。
第二十三條 數字證書應在確認投資者身份的真實性基礎上發放。本公司數字證書的頒發及使用等有關事項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經辦人根據相關規定持居民身份證以外的身份證件作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辦理業務的,不適用本辦法關於開戶代理機構應當通過身份證閱讀器或公安部身份證核查系統核查其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真實性的規定。開戶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核查上述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的真實性。
第二十五條 開戶代理機構可比照本辦法非現場開戶方式,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註銷手續。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非現場開戶風險監控機制,對重要操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對開戶代理機構開展非現場開戶業務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對開戶代理機構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開戶代理機構,本公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參與機構自律管理措施實施細則》,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採取暫停開戶代辦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直至暫停或終止開戶代理機構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涉嫌違法違規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本辦法所採取的紀律處分措施,本公司將記入誠信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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