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試行規則

證券期貨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試行規則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增強公眾參與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的程度,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證券期貨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試行規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增強公眾參與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的程度,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制定證券期貨規章,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證券期貨市場敏感問題的,採取其他方式徵求意見。
第三條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應當履行批准程式後實施。
第四條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應當將徵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報刊等媒體上刊登,並按照要求報送國務院法制辦有關部門。
起草說明應當闡明制定的背景、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和設定的制度等。
必要時,可以就徵求意見涉及的事項,設計清晰、簡潔的問題或者問卷供公眾回答。
徵求意見稿修改或整合有關現行規定的,應當一併製作並公布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或者條文來源對照表,供公眾參閱。
第五條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應當提供意見反饋途徑,公布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或者指定專門的意見徵求管理系統,提供其詳細的網址。
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應當載明徵求意見活動的截止時間。徵求意見期間原則上為15日,但因情況特殊,需儘快發布、施行的除外。
第六條 徵求意見辦理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歸納、分析、研究公眾反饋意見,形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報告。對擬採納的意見,報告應當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對於擬不採納的意見,報告應當說明理由。
在提請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或者簽發規章草案時,應當一併報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報告。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公布規章全文及其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發布新聞稿或答記者問等,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涉外規範性檔案,以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規範性檔案,適用本規則。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證券期貨市場敏感問題的除外。
前款所稱涉外規範性檔案,是指涉及下列內容的規範性檔案:
(一)對外開放的方針性、政策性、原則性的制度設定或調整;
(二)規範境外個人和企業、組織或其活動的制度設定或調整。
第九條 本規則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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