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修改決定,資產管理,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業務範圍,基本業務,控制託管,監管責任,附 則,
基本信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93號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6月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三、刪除第十四條。
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全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徵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五、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六、刪除第二十一條。
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畫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九、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十一、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
十二、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註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名稱等內容。”
十三、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
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十六、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七、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刪除第六十三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資產管理
(2012年8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7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衝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契約,根據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契約。
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實行規範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創新。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審慎監管原則,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的創新活動規範、有序進行。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契約,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契約,將客戶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契約,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全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徵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 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不得少於5人。投資主辦人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註冊登記。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備案發起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說明書、契約文本、風險揭示書;
(三)資產託管協定;
(四)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本業務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契約,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契約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式,並定期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評估,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淨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設定為均等份額,並可以根據風險收益特徵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但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可以對計畫存續期間做出規定,也可以不做規定。
集合資產管理契約應當對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募集推廣期投入且按照契約約定承擔責任的自有資金,在約定責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續期間自有資金參與、退出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應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明確約定自有資金參與、退出的條件、程式、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項,契約約定承擔責任的自有資金,還應當對金額做出約定。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保護客戶利益。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淨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第二十七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集合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門賬戶,不得動用。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期貨等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在交易所以外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原則,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利益衝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資產管理計畫規模變動等證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資產管理計畫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應處理原則,依法及時調整,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證券公司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的股票,發生客戶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客戶,並督促其履行相應義務;客戶拒不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代表客戶行使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所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七)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八)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規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控制託管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承諾。
第三十七條 在簽訂資產管理契約之前,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資產管理計畫。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推廣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三十八條 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契約。
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通過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觀準確披露資產管理計畫批准或者備案信息、風險收益特徵、投訴電話等,使客戶詳盡了解資產管理計畫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畫。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託資產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註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日常監控機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並定期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託管,並將託管的資產管理業務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
第四十七條 資產託管機構辦理資產管理的資產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資產管理業務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並負責辦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
(四)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五)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資產託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運作情況,並應當定期核對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的情況,防止出現挪用或者遺失。
第四十九條 定向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契約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資產管理契約的,證券公司在扣除契約約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客戶賬戶內的全部資產交還客戶自行管理。
集合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契約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畫運營的,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在扣除契約規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資產,按照客戶擁有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契約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客戶,並註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
監管責任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專項資產管理計畫設立申請;已經受理的,暫緩進行審核。責令證券公司暫停簽訂新的集合及定向資產管理契約:
(一)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但證券公司能夠證明立案調查與資產管理業務明顯無關的除外;
(二)因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適當性管理失效和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項,處在整改期間;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證券公司應當按季編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契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檔案,置備於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並將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契約、協定、交易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五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或者有關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簽訂新的資產管理契約;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停止資產管理活動,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契約終止事宜。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關聯方關係的含義與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的關聯方關係的含義相同。
第六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機構,遵照執行本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