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信譽(‘Adalah al-Shahid)
伊斯蘭教法概念。阿拉伯語“阿達賴·沙希德”的意譯。歷史上沙里亞法院據教法對出庭作證的證人規定的基本條件,主要是信仰虔誠、品質高尚、誠實公正、從未發偽誓、作偽證等。這些道德標準源自伊斯蘭教信念,相信一個虔誠的穆斯林必定會在莊嚴的“安拉之法律”面前講真話、秉公作證。由於法院重視證人證詞,故對證人的品行、信譽提出嚴格要求,其作證對法院判決有重要影響。法院對轄區內的有資格作證者的品行保有案卷;有信譽良好的證人的花名冊以備隨時查閱,訴訟中當事人如對證人信譽提出疑問,法院有權進行核查,再行審判。信譽良好的證人後來稱為“阿迪勒”(‘adil),既指證人品行,亦指公證人身份,在商事訴訟中尤為重要。
(吳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