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鴻飛,1973年12月生,四川省金堂人,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
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物權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涉台法律事務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一帶一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研究院特聘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諮詢專家等。
2017年3月1日,謝鴻飛被評為第八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鴻飛
- 籍貫:四川省金堂
- 出生日期:1973年12月
- 性別:男
- 學位:博士
人物經歷,人物榮譽,學術成果,學術方向,主要論文,網路文集,
人物經歷
1995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9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民商法)專業;
2002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民商法)。
人物榮譽
第八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第二屆“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
第七屆“胡繩青年學術獎”。
2019年“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同時被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榮譽稱號。
學術成果
專著有:《契約法學的新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法律與歷史:體系化法史學與法律歷史社會學》、《承攬契約》(法律出版社)等。
譯著有:《美國法的變遷:1780-1860年》(中國政法大學)、《損害與損害賠償》、《歐洲侵權法原則:文本與評註》等。
學術方向
民法總則、物權法、普通法、德國法、法律與社會理論
主要論文
違反安保義務侵權補充責任的理論衝突與立法選擇,《法學》2019年 第2期
抵押物價值恢復請求權的體系化展開——兼及抵押權保全的立法論,《比較法研究》2018年 第4期
民法典的外部效益體系及其擴張,《環球法律評論》2018年 第3期
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 第5期
中國民法典的憲法功能——超越憲法施行法與民法帝國主義,《國家檢察官學報》2016年 第6期
論民法典法人性質的定位——法律歷史社會學與法教義學分析,《中外法學》2015年 第6期
中國民法典的生活世界、價值體系和立法表達,《清華法學》2014年 第6期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理論的再構成,《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 第6期
民法典與與特別民法關係的建構,《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 第2期
通過解釋民法文本回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特殊性,《法學研究》2013 年第2期
驚嚇損害、健康損害與精神損害——以奧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實踐為素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 第3期
論創設法律關係的意圖: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限度,《環球法律評論》2012年 第3期
精神損害賠償的三個關鍵字,《法商研究》2010年 第6期
論潛在損害的訴訟時效,《社會科學研究》2007年 第3期
論法律行為生效的“適法規範”——公法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及其限度,《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 第6期
追尋歷史的“活法”——法律的歷史分析理論述評,《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 第4期
司法中的主題詞,《法學研究》2002年 第2期
分辨事實真偽的理性思考,《法學》2003年 第3期
法院的案卷製作——以民事判決書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03年 第5期
司法中的主題詞,《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物權行為理論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一個法學家眼裡的世界、人類與法,”《中外法學》,2000年第3期
論民事習慣在近現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學》,1998年第3期。
論權利失效,《河北法學》,1998年第5期。
論民事程式選擇權,《法律科學》,合作,1998年第5期
網路文集
· 人民的“司法”與司法的“人民”
· 契約法中的“二人世界”與“三人世界”
· 對價制度能夠告訴我們什麼?
· 司法中的 “主題詞”研究 以詞與物的關係為中心
· 回憶鄭老師
· 物權法草案與民法典的制定
· 理性人:瑞士債法中的人像
· 民法學重大問題研究狀況
· 《美國法的變遷》譯後記
· 公共利益·國家強制·私法自治
· 《西方法諺中的智慧》序言
· 所羅門與柯克
· 公民與法律:以四個典型人像為例(安提戈涅、蘇格拉底、夏洛克與拉斯科里尼科夫)
· 法官與歷史學家的技藝
· 天國有沒有三權分立?——讀《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
· 非常事件中的權力策略
· 論人法與物法的兩種編排體例
· 現代民法中的“人”:觀念與實踐
· 規則為何流浪——讀蕭瀚《規則在流浪》的隨想
· 一個法學家眼裡的世界、人類與法
· 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 薩維尼的歷史與政治:從歷史法學派形成機理角度的考察
· 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