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鴻飛,1973年12月生,四川省金堂人,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室主任,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2017年3月1日,謝鴻飛被評為第八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鴻飛
- 出生地:四川省金堂
- 出生日期:1973年12月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榮譽,學術成果,學術方向,主要論文,網路文集,
人物經歷
1995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9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民商法)專業;
2002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民商法)。
人物榮譽
2017年3月1日,謝鴻飛被評為第八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學術成果
1998年 “論民事習慣在近現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學》,1998年第3期。
“論權利失效”,合作,《河北法學》,1998年第5期。
“論民事程式選擇權”,《法律科學》,合作,1998年第5期。
“疑難案件的判決如何獲得合法性?”《刑事法評論》,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承攬契約》,法律出版社。
2000年 “現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評論》,第3卷,第2輯。
“一個法學家眼裡的世界、人類與法,”《中外法學》,2000年第3期。 2001年論民法典中人法與物法的兩種編排體例,民商法論叢,第21卷。 “公民與法律:安提戈涅-蘇格拉底-夏洛克-拉斯科里尼科夫”等十餘篇文章發表於《人民法院報》“法律街頭”、“法理隨筆”欄目。
為中國評論網寫主題評論若干
2002年 “司法中的主題詞”,合作,《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物權行為理論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普通法》(霍姆斯),譯作,貴州人民出版社。即出。
“法律行為的民法構造:民法科學和立法技術的闡釋”,博士論文。
學術方向
民法總則、物權法、普通法、德國法、法律與社會理論
主要論文
法律行為的民法構造:民法科學和立法技術的闡釋,博士論文
從物權法的徵收規定看民生保護,《理論參考》2007年 第6期
我國所得課稅與流轉課稅比較研究,《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7年 第4期
論潛在損害的訴訟時效,《社會科學研究》2007年 第3期
論法律行為生效的“適法規範”——公法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及其限度,《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 第6期
追尋歷史的“活法”——法律的歷史分析理論述評,《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 第4期
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法商研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2年 第5期
司法中的主題詞,《法學研究》2002年 第2期
分辨事實真偽的理性思考,《法學》2003年 第3期
法院的案卷製作——以民事判決書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03年 第5期
司法中的主題詞,《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物權行為理論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一個法學家眼裡的世界、人類與法,”《中外法學》,2000年第3期
論民事習慣在近現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學》,1998年第3期。
論權利失效,《河北法學》,1998年第5期。
論民事程式選擇權,《法律科學》,合作,1998年第5期
網路文集
· 人民的“司法”與司法的“人民”
· 契約法中的“二人世界”與“三人世界”
· 對價制度能夠告訴我們什麼?
· 司法中的 “主題詞”研究 以詞與物的關係為中心
· 回憶鄭老師
· 物權法草案與民法典的制定
· 理性人:瑞士債法中的人像
· 民法學重大問題研究狀況
· 《美國法的變遷》譯後記
· 公共利益·國家強制·私法自治
· 《西方法諺中的智慧》序言
· 所羅門與柯克
· 公民與法律:以四個典型人像為例(安提戈涅、蘇格拉底、夏洛克與拉斯科里尼科夫)
· 法官與歷史學家的技藝
· 天國有沒有三權分立?——讀《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
· 非常事件中的權力策略
· 論人法與物法的兩種編排體例
· 現代民法中的“人”:觀念與實踐
· 規則為何流浪——讀蕭瀚《規則在流浪》的隨想
· 一個法學家眼裡的世界、人類與法
· 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 薩維尼的歷史與政治:從歷史法學派形成機理角度的考察
· 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