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治秀

謝治秀

謝治秀,男,漢族,1960年8月生,山東昌邑人,研究生學歷,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7年12月8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謝治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治秀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山東昌邑
  • 出生日期:1960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免去職務,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案件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歷任山東省委辦公廳副處級秘書;
山東省政協辦公廳秘書處處長;
山東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山東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文物局局長(正廳級);
山東省文化廳黨組成員,省文物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
2015年11月2日,被免去山東省文化廳副廳長職務。
2016年8月3日,據山東省紀委訊息:山東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黨組書記、局長謝治秀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0月21日, 據山東省紀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對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省文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謝治秀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謝治秀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下屬單位或他人支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謝治秀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謝治秀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察廳報山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11月11日綜合報導(彭博)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日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山東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原黨組
山東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謝治秀(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謝治秀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謝治秀,聽取了其委託辯護人的意見。東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治秀在擔任山東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書記、局長謝治秀(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7年7月,山東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謝治秀(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謝治秀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謝治秀,聽取了其委託辯護人的意見。東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治秀在擔任山東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9月14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文物局原局長謝治秀受賄案。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謝治秀在擔任山東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局長,山東省博物館新館建設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曹某某等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843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謝治秀當庭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8日,由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省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山東省文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謝治秀受賄一案,在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謝治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謝治秀利用擔任山東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文物局局長、山東省博物館新館建設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曹欽、王建、李培衛、薛黎明、林時榜、鐘其南、孫景新、黃雪青、馬志強、孫凱給予的人民幣現金、美元、金條、家具等財物,安排他人為其購買和裝修房屋、結算字畫費用等,總計折合人民幣843.2662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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