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彩虹故意殺人案二審裁定書

2010年6月5日15時許,被告人謝彩紅的丈夫朱振從外地打工回家,發現謝在家中與三名男青年打牌後非常生氣,與謝吵打。謝彩紅懷恨在心,產生用老鼠藥毒死朱振的想法,隨後將老鼠藥放入褲子口袋,趁朱振不備將鼠藥投放在朱振菜碗中。

朱振食後出現中毒反應,謝彩紅將院門鎖上,阻止他人施救。後朱振被他人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朱振系口服含毒鼠強成份食物中毒死亡。原判依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鑑定結論等證據確認上述事實。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謝彩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予嚴懲。鑒於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對謝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認定被告人謝彩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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