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階段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協調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質量。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定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組織並指導開展新型城鎮化試點工作。
(三)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市政工程項目、人防工程等招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政策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及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建築安裝、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落實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外地企業進諸承包工程管理工作。承擔推進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城鎮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工作;負責組織對符合改造條件的既有建築實行節能改造;負責新型牆材專項基金的管理;負責組織對建築工程進行節能專項驗收。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全國及山東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我市相關地方標準及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管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
(五)指導全市並承擔市級許可項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指導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完成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業務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市民用建築結合修建人防工程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檔案並監督實施。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政府投資及大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行業管理,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城市建設檔案。負責組織實施城區防汛工作。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負責組織全市城市化戰略的研究和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全市燃氣、供熱、公共腳踏車,城市供排水、城市節水、污水處理、城市道路養護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對各鎮街(園區)污水處理廠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進行技術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海綿城市、中水設施建設工作。負責或參與城區市政公用事業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對與市政管理有關的城區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督。負責城市建設管理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及自備水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城市公用道路、城市供排水管道、城市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有關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挖掘城市公用道路、城市供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和管理。參與城市總體規劃體系規劃的論證、審查、報批。參與指導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小城鎮、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鎮建設試點工作。組織並指導示範鎮和特色小鎮培育工作。指導農村新型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市級中心鎮的建設。指導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相關工作。
(九)擬訂全市房地產業和建築產業現代化推進工作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審核、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政策檔案並監督執行。指導並負責全市商品房交易、商品房銷(預)售監督管理工作。全市建築產業現代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研究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市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住房制度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監督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政策。
(十一)擬訂和落實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政策檔案並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檔案規定,指導全市老舊小區改造整治提升和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十二)承擔城市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的職責。擬定城市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指導街道(園區)、社區編制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方案並抓好落實,負責改造項目的協調、服務和管理。對項目建設進行督查和考核。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濰坊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民防空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點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濰坊市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加固改造、平時開發利用和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負責中小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費、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畫;組織防空襲訓練演練;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撥發的人防經費及國有資產;對人防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及安全監管有關工作;完善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
(十四)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重點做好對外公務接待工作和外聯協調工作;負責辦理建設系統特殊人員出國備案工作;負責協調局機關政務和局內外的重大公務活動;負責上級機關檔案、電報、信函的收發傳遞、傳閱、催辦,各類檔案材料的印製、上報、分發;負責局各類會務的組織安排工作;負責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息、印鑑管理、機關後勤、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維護管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局行政效能的督查與調研工作;負責抓好重點工作和階段性中心工作的督查;負責對重要事項催辦督辦工作;負責對貫徹落實上級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局黨委重要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負責違法違章建設案件督查工作,負責對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承辦審核審批環節和核發的各類證件、辦事程式等進行督查;負責住建局的對外宣傳和報導工作;負責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計畫、總結、領導講話、工作效能考核辦法等各類文字材料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機關科室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名義擬定的文稿修改把關、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建史志的編纂工作;負責組織“黨風政風監督熱線”工作;綜合負責全局科學發展觀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局財務的資金調度,協調財政、審計、物價、銀行等業務部門處理財務往來工作;負責局財務結算中心工作、局屬事業單位經費收繳及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參與和組織所屬單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有關業務資格審核管理工作;擬訂城市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使用規劃並監督落實。
(二)組織人事科(掛黨建工作科牌子)。負責建設系統黨的建設、發展黨員工作;承擔教育、制度、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職責;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紀檢監察、統戰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人事、工資、福利、年度考核、職稱評審和聘任工作;負責局屬單位中層幹部任免備案、幹部教育和幹部線上學習工作;負責承辦市直有關黨政職能部門安排的有關事項的處理工作;負責青年、工會、婦女、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社會救濟、紅十字會、勞模管理等工作。負責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法規落實、行政監督、行政複議及應訴工作;負責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標準、政策、規章等檔案;負責有關政策、規章的解釋、清理及彙編工作;負責人大、政協有關住房建設管理提案處理工作;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政策建議;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參與涉及本部門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穩定、公共安全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制定本系統穩定和公共安全工作規劃、計畫及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市長熱線、民生熱線、政務公開及穩定等工作;負責上級交辦的民眾性工作;負責涉軍人員、“法輪功”等邪教組織人員的穩定工作。
(三)工程建設與管理科(掛人防工程建設和指揮通訊科牌子)。負責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建築節能、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建築安裝、裝飾裝修、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等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外地企業進諸承包工程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清理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有關規章的解釋、清理及彙編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系統行政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業務資格證件的統一申報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的工作規劃、計畫及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並承擔市級許可項目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參與擬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房屋建築安全生產和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指導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執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濰坊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民防空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制定;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點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濰坊市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加固改造、平時開發利用和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負責中小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費、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管理人民防空行業標準化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撥發的人防經費及國有資產;對人防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及安全監管有關工作;完善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負責組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事業的政策檔案、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行業監督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直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監督落實;負責對有關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和施工進度調度;備案管理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市城建系統統計年報工作;指導海綿城市、綜合管廊、慢行交通系統建設工作;配合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參與城建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與審查。
(四)村鎮建設和城鎮化工作科。負責組織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城鎮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意見建議,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並督促落實。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示範等有關工作,指導中小型城市及新生小城市試點培育及全國重點鎮、省級重點示範鎮建設工作。指導特色小鎮及農村新型示範社區創建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考核工作。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參與擬訂小城鎮和村莊設計、建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新型社區建設和美麗村居建設。牽頭村鎮建設行業統計工作。
(五)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科。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並監督執行,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指導全市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業和建築產業現代化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商品房銷(預)售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預售許可、房屋測繪成果審核、房地產中介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諮詢、房地產評估等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全市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地產經紀、商品房銷(預)售管理、房屋買賣與租賃糾紛仲裁等工作;指導全市建築產業現代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全市城鎮住宅規劃工作;協助指導房屋登記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籌集分配管理)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指導、調度、協調和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落實國家和省、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管理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參與擬定全市物業服務業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定物業服務業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負責擬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房屋裝飾裝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指導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工作;指導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所屬單位
一、諸城市建築業發展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申報、升級的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業現場專業人員及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推廣建築業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負責組織開展精品工程創建工作;負責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全市建築業行業統計工作。
(二)負責實施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服務工作;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服務;為企業辦理建築施工契約價鑑證、竣工結算登記提供服務。
(三)服務全市建築市場活動,協助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配合做好建築市場各類違法行為證據蒐集工作,移交住建局;組織實施建築市場行為誠信評價信息採集錄入工作。
(四)協調城區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做好預拌砂漿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審批前和審批後揚塵整治工作;負責推廣新型牆體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套用;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負責推廣裝配式建築套用。
(五)負責指導並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的技術支持工作;受理房屋質量問題投訴,承擔並參與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輔助工作。
(六)參與制定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的統一收集、管理、編研、利用和服務。
(七)完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諸城市房地產業發展中心
主要職責:
(一)參與擬訂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和商品房銷售(預售)監管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為房地產銷售市場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參與擬訂本市住房保障規範性檔案和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參與擬定城市舊城改造的政策,為住建局指導街道(園區)、社區編制舊城改造方案提供支持保障;參與擬訂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為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參與擬訂本市存量房交易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監管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為房地產經紀活動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四)參與擬訂本市物業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為物業服務市場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五)參與擬訂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物業質量保修金的退還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六)參與擬訂本市房地產開發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編制房地產開發計畫;為房地產企業行業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七)完成住建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諸城市人防消防事業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宣傳國家、省和濰坊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承擔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的技術支持工作。
(三)承擔對城市和重點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規劃建設的技術支持工作。
(四)承擔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等技術支持工作。
(五)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加固改造、平時開發利用和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承擔人防工程報廢拆除的審核技術支持工作。
(七)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的運行與管理。
(八)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
(九)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工作。
(十)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撥發的人防經費及國有資產,並承擔對人防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的支持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技術支持工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編制抗災救災規劃和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技術平台、資源和設施,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應急事件處理。
(十三)完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