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物權法視野下的水資源法律保護

論物權法視野下的水資源法律保護是一篇博士論文,論文的作者是蔡永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物權法視野下的水資源法律保護
  • 類型:論文
  • 作者:蔡永民
  • 導師:沈四寶
  • 學科專業:國際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水資源 物權法 法律保護
館藏號
D913

內容簡介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然而,當歷史的進程發展到高度城市化的今天,水資源卻面臨著這樣一種嚴峻的形勢:江河污染、淡水緊缺、生態環境惡化、水土流失嚴重、全球有50%的水資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世界上有80個國家,占全世界總人口40%的人面臨著用水短缺的問題;有1.1億人喝不到清潔的水;每年有310萬人死於因飲水不潔而引發的疾病。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稀缺的國家,水資源總量約占世界徑流資源總量的6%,用水量卻占世界年取水量12%,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排名百位之後。近年來發生的諸如黃淮斷流、巢湖太湖污染等環境事件又進一步加深了我國的水資源危機,加強水資源的法律保護刻不容緩。 水資源作為一項極其重要的自然資源因其稀缺性和公共性而列入公法調整的範圍,在我國長期受到國家公權力的支配,關注水資源的資源價值即自然屬性,忽視水資源的財產價值即社會屬性,強調水資源的公法規制,忽視私法對水資源的微觀設計,強調水資源的所有權,忽視水資源用益物權,強調國家對水資源的直接支配,忽視水資源的市場配置,水資源存在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緩解反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使得亞里士多德筆下的“公地悲劇”在當代一次次的重演。究其原因就是對水資源財產屬性的否定。水資源作為財產有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公法調整的同時並不排斥私法尤其是民法(物權法)的調整。水資源的私法調整恰恰能夠彌補公法調整的缺陷和空白,實現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科學分析水資源的含義、價值、特性及我國存在的問題,在認識水資源自然屬性的同時加深對水資源社會屬性即財產屬性的認識,進而探討水資源保護物權介入的可行性和物權對水資源保護的激勵功能,設計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水資源物權制度。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合法的財產權利將使權利人對其財產利益產生合理的期待。如果缺乏完備的物權制度,不能形成一整套對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規則,則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是不確定的,從而也就不會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願望和產業的動力。這樣,人們創造財富的動力就不會得到充分的釋放,社會財富當然也會難以增長。所以,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完善物權制度與財產的創造息息相關,而財富的產生必須有賴於資源合理使用。法律本身是一個意識存在,並不能直接創造社會物質財富,但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來鼓勵財富的創造和保護。通過法律的制度構建來明確資源的所有及使用的途徑,從而區分所有、定分止爭。而法律的這一功能主要是通過物權制度實現的。 水資源所有權是水資源物權的基礎性物權,是水資源其它權利之源。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水法、物權法都對水資源所有權作了規定,突出國家作為水資源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和水資源所有權的公法屬性。要將水資源真正納入物權法的調整範圍,須對這些宣示性的規定作更細緻的物權制度設計。完成水資源所有權私權屬性的回歸是水資源物權所有權制度設計的前提。界定水資源所有權,明確水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客體及內容,分析我國水資源所有權存在的問題和制度設計的不足,提出打破我國水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傳統模式,主張賦予農村集體組織和法人有限的水資源所有權,使我國的水資源所有權多元化,從而奠定我國水資源市場形成的基礎。 水資源用益物權是水資源市場交易的主要對象。各國物權立法正在由以所有權為中心向以利用權為中心轉變。在強調水資源所有權的同時,重視以實現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如何確定用益物權,是我國水資源保護制度立法的一個大問題。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建立,水資源的價值與使用價值亦相對分離,國家作為所有人不喪失對水資源的所有權,而通過非所有人對水資源的直接利用,實現所有權的收益權利,摒棄以往重歸屬輕利用的陳舊的水資源保護觀念,在立法上水資源用益物權應首先確立水資源用益物權的初始分配製度,即水資源用益物權的取得制度,開放水資源用益物權市場,明確各用益物權的內涵,完善水資源用益物權變動制度,確立水資源所有權嚴格控制,水資源用益物權市場配置的理念。 在水資源責任構成理論上,水資源環境侵權理論,即特殊水資源侵權理論雖有待完善,但已基本確立,反映了建設生態文明的迫切要求。水資源侵權的一般責任理論因為對水資源財產屬性認識的不足和相關物權立法的空白,或者因為水資源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一度曾經出現用特殊侵權理論取代一般侵權理論的情況,或者將二者混為一談,這不僅造成了理論上的混亂,而且事與願違,也不利於對水資源的保護。因此,完善水資源一般侵權理論,區分一般侵權與水資源特殊侵權責任,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我國的水資源侵權的民事責任理論體系。 水資源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其開發、利用和保護都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系統工程,水資源的配置、開發和利用必須綜合考慮資源、環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才能使水資源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達到高度的統一,只有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兩隻手的作用,才能在保護水資源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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