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金融產品創新專利保護暨應對國際金融專利壁壘的策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我國金融產品創新專利保護暨應對國際金融專利壁壘的策略
  • 外文名:The strategy on the patent protection about our financial product and the tactics to reply the patent barrier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 論文作者:張雨澤
  • 導師:郭壽康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The strategy on the patent protection about our financial product and the tactics to reply the patent barrier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論文作者
張雨澤著
導師
郭壽康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金融產品 金融創新 商業 專利
館藏號
D913
館藏目錄

內容簡介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融業已經成為一國國民經濟的心臟,負責向各個實業界輸送“血液”——資金,因此,金融業的發達與否關係到一個國家國民經濟能否健康成長。現在,在我國,金融業已經成長為一個獨立的產業,並且越來越成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在智慧財產權日益興盛的今天,我國金融業尤其是銀行界在與世界各國尤其是已開發國家的同行競爭時不能夠再去簡單的比拼營業網點的多寡和分支機構的布設,這些工作雖然也很重要,但在金融活動中更重要的是遊戲規則的制訂權和技術平台的設定,掌握這些基礎,就可以使得其他競爭對手按照我們的規則行事,在我們的平台上運行;反之,我們就要受制與人。而要做到這點,就要求我們的金融機構掌握相當數量的金融創新專利。本文主要從討論金融產品創新中的專利保護入手,探討智慧財產權在對金融活動中的促進作用。
本文共分為五部分:
第一章主要討論了金融產品創新專利的基本理論問題。 金融產品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以技術特徵為基礎的金融產品,如新型的驗鈔機、保險柜等,他們具有技術特徵,能解決某個技術問題,如新型的驗鈔機能夠驗證出老式驗鈔機所不能發現的偽鈔,新型的保險柜能夠更好的保護財產,防止偷竊等問題。所以,這類金融產品可以獲得專利保護是沒有任何疑義的。但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產品是以商業方法為基礎的金融產品,也即將商業方法或商業經營模式引入到金融電子商務中,構建一套計算機系統,該系統核心是經營金融業尤其是網路金融的各種思想和創意,把這種創意編寫成計算機軟體,再把軟體與硬體相結合運行於網路,就構成了一套獨特的系統,能夠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如我國工商銀行推出的“一卡雙賬戶銀行系統”,能夠解決持卡人身處國外時人民幣與美元的匯兌問題。而要對一套系統授予專利保護,牽涉到一系列問題。首先的問題是商業方法作為傳統智慧財產權理論中的“從事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能否被授予專利的問題,所以,本章的重點放在對金融商業方法能否被授予專利的分析上,得出結論是:(一)金融商業方法必須與計算機結合,具有技術特徵且能夠解決技術問題;(二)金融商業方法必須滿足專利內在的“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要求。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可以依據專利法授予一套計算機商業方法系統以專利。 商業方法能否被授予專利的爭論早已有之,並非今日突現。在專利大國美國以及歐洲和日本,對於該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尤其是在美國討論更為熱烈,美國人一貫秉持“太陽底下凡是人造的東西均可以授予專利”的觀點,認為只要產生“具體、有形且有用的功效就可授予專利的觀點”,所以,伴隨著幾個著名案例的產生,美國對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大門徹底打開,並且門檻訂立的很低。隨之而來的是美國商業方法申請熱潮,大量的所謂“商業方法專利”蜂擁而至,眾多所謂“專利”技術含量極低,甚至於可笑,例如,將某個容器的東西取出,然後裝上石頭用於鍛鍊身體,倒也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具體、有形且有用”的標準,也獲得了專利,但此種專利不免讓專業人士汗顏和尷尬。 反觀歐洲與日本,其態度另有千秋。歐洲對待專利一向嚴格謹慎,堅持“技術性”是授予專利的基石,對美國無原則降低授予商業方法專利門檻的態度頗有微詞,但歐洲內部的立場並不統一,在美國咄咄逼人的進攻態勢前,只好採取了務實的態度,一方面強調“技術性特徵”不能動搖,另一方面在具體案件中作出妥協讓步,承認某些商業方法具有可專利性,但須指出的是,這些被授予專利的商業方法的技術含量是很高的;同時,歐洲不僅要求作為商業方法專利核心的思想要具有“新穎性”,還要求其計算機網路部分也要具有“新穎性”,二者齊備方可授予專利。可以看出,歐洲對此貫徹了其一貫的嚴謹作風,雖然沒有美國的轟轟烈烈,但也避免了美國的尷尬。 日本在智慧財產權方面一向緊跟美國指揮棒,美國打開商業方法專利大門後,日本隨之跟上,但日本特許廳並非無原則的迎合美國,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見地,具體表現在嚴格的專利申請說明書的寫作要求和“兩步測試法”上。JPO明確界分了不可專利的抽象觀念和可專利的具體技術,降低了對抽象觀念授予專利的風險。發明的技術性要求將所申請的發明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大大提高了“門檻”,減少了“問題專利”。
本文第二章主要討論了金融商業方法產品的技術性問題和專利保護的必要性。能否具有“技術性特徵”,解決技術問題是判斷能否被授予專利的外部必要條件,商業方法之所以一直以來被排除在可專利範圍之外,主要原因是它只是“智力活動規則和方法”,是個抽象的觀念,而非有形的產品,而計算機網路的出現為商業方法獲得物理形態提供了可能,例如銀行出售的各種金融產品,從表面上看,它就是一張卡片或一個賬戶,但其背後有一整套系統在支持運轉,保證按照該種方法運做就可獲得一定利益。所以,該套固定的系統是可以獲得專利的,只要其滿足下列條件:(一)其實質性創新之處在於從事某種商業活動的方法,而不是實現這種方法的具體實現和表達的軟體技術。(二)其權利要求的表現形式以技術方案的形式表現,滿足傳統專利法上對客體的基本要求。 (三)可廣泛地重複套用於工業和商業活動。 至於金融商業方法產品尋求專利保護的原因在於專利能夠保護內在的技術方案,而不像著作權僅僅是保護其外在的表達形式,對於權利人來說,真正給他帶來壟斷利潤的是其獨特的構思或方法,而非計算機軟體程式的編寫和硬體的組合,如果僅僅給予著作權保護的話,對於破解其計算機算法從而掌握其方法,再另行編寫一套程式並非難事,既不侵權也可照樣使用權利人的方法獲利,這是權利人所不願意看到的,所以,從權利人的角度看,專利是保護最徹底的。並且,專利除了能夠合法的在一定期限內壟斷市場外,還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而坐收許可費和對競爭對手實行專利訴訟嚇阻,對權利人來說攻守兼備。 我國在是否給予商業方法專利保護方面也素有爭議,贊成與反對者均言之有理。但本文認為,對商業方法授予專利是大勢所趨,我國應該更多的考慮如何迎接而不是如何拒絕,因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國際專利分類表已經將“方法”類目列入了表中;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指出“技術方案”是可以被授予專利保護的。所以,在我國,只要把一個商業方法專利描述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是可能獲得專利保護的,美國花旗銀行實際上就是這樣做的,在我國取得了“電子貨幣系統”的專利權。 再者,如果我國仍堅持原有立場,拒絕授予商業方法專利,在美、日、歐三邊接受商業方法專利的前提下,我國的銀行業恐怕會遭遇到眾多的法律風險。因為,專利雖有地域性但網際網路的地域性幾乎為零,商業方法的實施在全球各個角落都可以發生,而如何判斷本國專利被侵犯則是一國國內法的事項,很可能出現我國銀行實行了某種方法,侵犯了美國某銀行專利而不自知,卻莫名其妙的被美國法院判決侵權而要求中國法院司法協助執行的情況。若如此,則對中國銀行很是不利。
第三章主要討論金融產品商業方法專利保護分析。主要集中討論了金融商業方法產品的特點和保護的必要性,商業方法對金融產品的作用以及外資銀行在我國的金融專利產品布局。金融商業方法產品的特點是一般在名稱上冠以“系統”、“方法”的字樣,是傳統商業方法與IT技術的結合體。對其實施專利保護的必要性在於金融商業方法產品的開發耗費了開發銀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侵權者要複製該系統卻不需要耗費太大的力氣,要么照搬系統,要么通過反向工程破解算法,另起爐灶編寫一套與原創者構思相同的系統,與原創者進行競爭。例如當年交通銀行開發的“外匯寶”推出數月後,各大銀行紛紛上馬此種項目,如果放任這種局面的話,就會出現原創者花錢費力為他人做嫁衣裳的局面,不利於鼓勵創新。並且從世界金融業競爭的態勢來看,各已開發國家銀行無不在推陳出新,改進自己獨具特色的金融產品,以求打開世界市場,獲得壟斷利潤和和巨額的使用許可費。當競爭按照“自然資源競爭——勞動力資源競爭——智力資源競爭”的軌跡發展時,誰掌握更多的智力資源,誰就可獲得先發優勢。 美國作為最大的專利大國,出口最多的就是智慧財產權產品,其銀行已經開始在我國金融領域戰略布局,花旗銀行獲得兩項金融商業方法專利已經成為兩顆“地雷”,並且美國在這方面一向積極,從花旗銀行的動作可以看出,美國銀行是有一整套的金融商業方法專利戰略的,在國外的表現就是“全球同步申請”和“搶先卡位”,布設“金融專利潛艇”,以求他國開放金融商業方法專利時,美國銀行立即獲得專利保護,進可獨占該國全部市場,退可坐收巨額專利使用費。這對我國應引起足夠重視和警覺。
第四章主要研究我國金融商業方法專利。研究的主題集中在對計算機軟體可專利保護的分析和我國金融商業方法專利創造性判斷標準的認定上,在此基礎之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提出我國金融業的商業方法專利策略,具體而言,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出發,說明依據我國專利法及審查指南,將金融商業方法專利做成一個技術方案是可以獲得專利的,但要把握好兩點,一是要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二是要有顯著的進步。在同美國銀行所掌握的金融商業方法專利的比較中,提出了我們現在存在的種種的問題,如金融商業方法產品數量少並且層次比較低,各級銀行的自我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研究開發的能力相對不足,也沒有建立自己整套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策略,與花旗為代表的外資銀行的“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全球化”的戰略相比居於劣勢。因此,本文從技術和政策兩個角度提出針對性策略,在尚不能修改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技術手段破壞外資銀行的專利申請和封堵外資銀行的專利實施,以求能以小換大,因為是本土作戰,可以利用我國銀行網點密布城鄉,外資銀行這方面有求於我的優勢以及中資銀行與政府的天然緊密關係的優勢,用幾個“雞肋”專利換取外資銀行的“基礎性專利”;再者可利用專利檢索和情報公開策略使外資銀行的專利申請失去新穎性,以此為由要求其申請無效等。當然,前述均為防禦策略,最根本的是加強中資銀行的專利創造力,從資源的配置和人才的整合上進行最佳化,真正創造出我們自己的基礎性專利,從而主動出擊,在世界範圍內獲取利益。
第五章是針對美國金融智慧財產權霸權的研究和反思。美國已經成長為金融帝國,美國希望成為世界經濟的心臟,它為世界經濟的發展提供血液和動力— —美元,從世界各國帶回養分——工業產品和利潤。因此,美國不允許世界上出現能取它而代之的金融中心和世界貨幣。綜觀美國的表現,其各種手法清晰表明了它竭盡全力的維護它金融中心的地位,為此不惜發動戰爭,迫使歐元臣服,打掉歐洲在金融霸權上取代美國的心思;通過《廣場協定》迫使日元升值,使日本這個新興的金融體弊病纏身,臥床不起,喪失對美國金融霸主的挑戰能力。對自己的盟友尚可痛下毒手,對中國這樣的一個新興的大國,自然是充滿了興趣和惡意,一方面,離不開中國製造的物美價廉的商品,另一方面,時刻防範中國挑戰其金融霸主地位,除了逼迫人民幣升值以外,還悄然在中國申請了若干金融專利,力求控制中國金融業的技術平台,按照美國的利益要求為中國金融業制訂遊戲規則。這自然是中國這樣的大國不願意接受的。本文論述了本土防禦體系的構建,利用國際公約的空間和平台,調動自身的資源,防範、堵截外資銀行的金融專利,如提高進入門檻、使用拖延的戰術爭取緩衝時間。最後,是對我國專利實施的一點思索和建議,認為還是“態度決定一切”,像我國這樣的新興大國,只要具備了意識,可以很快通曉並嫻熟的運用遊戲規則,掌握主動權。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