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憲草中的國體》是蕭公權所著作品,出自於《蕭公權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憲草中的國體
- 作者:蕭公權
- 作品出處:蕭公權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時賢討論憲草頗注意於第一條“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之規定。案立法院憲草宣傳委員會之說明,“本條為本草案最重要之規定,所以明革命之淵源,示建國之主義也”。蓋“中華民國由於中國國民黨之革命所建立,三民主義為中國國民黨所信奉之主義”。“中華民國憲法自應為實行革命主義,完成建國使命所必需之憲法。”
本條之宗旨如此,就“革命之歷史基礎”言,可謂厘然有當,無可置疑。但自憲草起草時期以迄於今,國人對此條文仍不乏異議。綜括所論,其理由有五。一曰主義有時期性而國體不容變,故不宜冠主義於國體之上。二曰三民主義為一黨之主義,不宜強國人以共奉。三曰三民主義解釋紛歧,不宜以之限制國體,致將來多生違憲之問題。四曰以主義定國體者僅有蘇俄(一九三六)及西班牙(一九三一)等少數國憲,其事與一般民主國之先例不合。五曰憲草條文已將三民主義之精神貫注其間,不必更作國體之明文規定。凡此疑義,解答者不一。立法院長孫哲生先生二十三年所著一文中所言,最足重視。其扼要之語為:(一)“如謂三民主義含有時間性,試問主義改變之後,經革命而締造之國家是否存在?”(二)“如謂三民主義為國民黨一黨之物,曾亦思中華民國之由來,實即三民主義之產物乎?”(三)“如謂三民主義解釋不一,則總理遺教具在,不難復按。”(四)“如謂三民主義與主義性質不同,是誠有然。惟吾人之以三民主義為國體,亦自有其特殊之主要,非盲目效法他人也。”(五)“如謂憲法全文已涵有三民主義之精神,即不必再將主義規定為國體,則吾人之見解適得其反。蓋惟其為三民主義之國家,始需要三民主義的憲法。惟其明法全文涵有三民主義之精神,尤不可不於開宗憲義之首條為明顯之表示也。”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蕭公權( 1 8 9 7 - 1 9 8 1 ) , 祖籍江西泰和,1 8 9 7年1 1月2 9日生於江西南安。早年師從薩拜因(G.H.Sabine)、狄理(Frank Thilly)教授,專攻政治哲學。1926年取得康乃爾大學哲學博士學位歸國後,輾轉於中外高等院校,從事法哲學、政治學理論、政治思想史、中國社會制度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出版《中國政治思想史》、《跡園文錄》、《憲政與民主》、《自由的理論與實際》、China s Contributionto World Peace ( 《 中國對世界和平的貢獻 》 ) 、 Rural China ,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 《 中國鄉村 : 十九世紀的帝國統治 》 ) 、 A Modern China AND a New World : K ’ ang Yu - wei , Reformer AND Utopian, 1858 - 1927 ( 《 現代中國與新世界 : 作為改革家與烏托邦主義者的康有為 》 ) 等中英文著作 。 曾任民國時期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 , 獲美國學術團體協會 ( American Council OF Learned Societies ) “ 人文學術卓著成就獎 ” ( Prize FOR DistinguishedScholarship IN the Humanitie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