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

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

《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王遷 。

基本介紹

  • 書名: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
  • 作者:王遷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章節目錄,

基本信息

作 者:王遷 著
出版時間:2005-01-31
字 數:247 千字
書 號:D1177
ISBN:7-300-06223-7
譯 者:
包 裝:平
印 次:1-1
開 本:32

內容簡介

“基因檢測”技術已經可以檢測一個人是否具有與疾病有關的“基因缺陷”。陽性的檢測結果一旦為外人所知,就可能引起對此人不公平的“區別對待”——以次人未來可能患病為由剝奪其本應享有的利益和機會,即“基因歧視”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系統的研究,並在保險和僱傭等領域對防止“基因歧視”、保護人權提出了法律對策的建議。

圖書目錄

引 論
第一章 歧視與“基因歧視”
第一節 “基因歧視”:一個需要限定的概念
企劃與企劃書設計(高職高專管理系列教材)
一、“基因歧視”是根據個人對未來疾病的“基因傾向性”進行的歧視
二、“基因歧視”:需要謹慎使用的貶義詞
第二節 對傳統反歧視立法的分析:尋找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歧視”的標準
一、作為判斷標準的道德界限
二、作為判斷標準的法律界限第三節 “形式平等”應成為反“基因歧視”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反歧視法的理念:“形式平等”與超越“形式平等”
二、“自然抽籤”與“形式平等”
第四節 由基因科技引發的社會問題需要進行專門立法:為“基因特殊論”辯護
一、對是否應以專門立法解決“基因歧視”問題的不同觀點
二、基因具有特殊的自然特徵和社會意義,需要立法進行特殊對待
第五節 “專門立法”中的特殊原則
一、“不知情權”原則
二、“知情同意”原則
三、保護個人隱私權原則
第二章 保險中的“基因歧視”及法律對策
第一節 保險中的“基因歧視”: 引起廣泛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第
二節 各國的立法情況
一、歐洲的立法
二、美國的立法
第三節 保險行業對現行立法的批評:不公平的立法、不公平的後果
一、風險評估和風險分類是商業保險的基礎
二、基因信息與其他醫療信息沒有本質的不同
三、禁止使用基因信息會引起“逆向選擇”
第四節 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的本質: 是自由交易的商品還是社會福利?
一、保險制度的發展貫徹了互助和公平精神
二、“最大誠信原則”是商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商業保險契約是按市場規律交易的商品
四、健康保險的社會化: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五、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關係:適用於不同性質的需要
第五節 以社會保險防止“基因歧視”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思路
第六節 “基因歧視”中的關鍵性問題:對基因信息的非科學使用 
一、建立在科學評估風險基礎上的“區別對待”可以為社會所接受
二、基因信息的複雜性和保險公司的“安全策略”導致“基因歧視”
第七節 現行立法中的公平與不公平: 立法的任務和誤區
一、誤區之一:扭曲了商業保險的基本規律、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二、誤區之二:不恰當地劃分基因信息和普通醫療信息的界限 
三、當前的反“基因歧視”立法在現實中難以得到執行
第八節 解決方案:保護人權、尊重商業規律
一、投保人應當如實披露已經患上的基因疾病狀況
二、只有基因缺陷與疾病的關聯性及關聯程度均已經得到確認時,保險公司才能使用基因信息進行承保
三、“基因信息”的範圍應包括基因檢測結果和家族病史
四、保險公司不得以“基因檢測”作為承保的條件
五、保險公司不得使用親屬的基因狀況來評估投保人本人的風險
六、保險公司不得對提供陰性基因檢測結果的人給予保費上的優惠
七、在一定的投保額之下不允許保險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八、應成立專門機構評估基因缺陷的性質、批准和監管保險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作者簡介

王遷,上海市人,1975年生,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加拿大多倫多法學博士,現為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全國高校科技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高科技法、智慧財產權法,已在《法學》、《法律科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三十餘篇。

章節目錄

引 論
第一章 歧視與“基因歧視”
第一節 “基因歧視”:一個需要限定的概念
一、“基因歧視”是根據個人對未來疾病的“基因傾向性”進行的歧視
二、“基因歧視”:需要謹慎使用的貶義詞
第二節 對傳統反歧視立法的分析:尋找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歧視”的標準
一、作為判斷標準的道德界限
二、作為判斷標準的法律界限
第三節 “形式平等”應成為反“基因歧視”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反歧視法的理念:“形式平等”與超越“形式平等”
二、“自然抽籤”與“形式平等”
第四節 由基因科技引發的社會問題需要進行專門立法:為“基因特殊論”辯護
一、對是否應以專門立法解決“基因歧視”問題的不同觀點
二、基因具有特殊的自然特徵和社會意義,需要立法進行特殊對待
第五節 “專門立法”中的特殊原則
一、“不知情權”原則
二、“知情同意”原則
三、保護個人隱私權原則
第二章 保險中的“基因歧視”及法律對策
第一節 保險中的“基因歧視”: 引起廣泛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
第二節 各國的立法情況
一、歐洲的立法
二、美國的立法
第三節 保險行業對現行立法的批評:不公平的立法、不公平的後果
一、風險評估和風險分類是商業保險的基礎
二、基因信息與其他醫療信息沒有本質的不同
三、禁止使用基因信息會引起“逆向選擇”
第四節 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的本質: 是自由交易的商品還是社會福利?
一、保險制度的發展貫徹了互助和公平精神
二、“最大誠信原則”是商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商業保險契約是按市場規律交易的商品
四、健康保險的社會化: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五、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關係:適用於不同性質的需要
第五節 以社會保險防止“基因歧視”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思路
第六節 “基因歧視”中的關鍵性問題:對基因信息的非科學使用
一、建立在科學評估風險基礎上的“區別對待”可以為社會所接受
二、基因信息的複雜性和保險公司的“安全策略”導致“基因歧視”
第七節 現行立法中的公平與不公平: 立法的任務和誤區
一、誤區之一:扭曲了商業保險的基本規律、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二、誤區之二:不恰當地劃分基因信息和普通醫療信息的界限
三、當前的反“基因歧視”立法在現實中難以得到執行
第八節 解決方案:保護人權、尊重商業規律
一、投保人應當如實披露已經患上的基因疾病狀況
二、只有基因缺陷與疾病的關聯性及關聯程度均已經得到確認時,保險公司才能使用基因信息進行承保
三、“基因信息”的範圍應包括基因檢測結果和家族病史
四、保險公司不得以“基因檢測”作為承保的條件
五、保險公司不得使用親屬的基因狀況來評估投保人本人的風險
六、保險公司不得對提供陰性基因檢測結果的人給予保費上的優惠
七、在一定的投保額之下不允許保險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八、應成立專門機構評估基因缺陷的性質、批准和監管保險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第三章 工作場所中的“基因歧視”及法律對策
第一節 “工作場所中的基因歧視”:傳統歧視的新表現
第二節 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的界限: 對傳統反歧視立法的分析
一、準則之一:經濟合理性
二、準則之二:社會整體利益
第三節 以基因狀況選擇雇員很可能構成不公平歧視
一、對基因的無知和偏見可能導致缺乏經濟合理性的“基因歧視”
二、利用基因信息選擇雇員不符合社會利益
第四節 工作場所中的“基因歧視”問題必須通過法律加以解決
一、“基因歧視”不同於基於一般健康問題產生的“區別對待”
二、“基因歧視”很難通過宣傳教育消除
三、各國反工作場所中“基因歧視”的立法情況及評析
第五節 允許僱主使用基因信息的情形:出於預防職業病和保護他人的需要
一、情況之一:了解對職業病的“基因傾向性”
二、情況之二:對有害物質造成的基因變化進行監測
三、情況之三: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安全
第四章 其他“基因歧視”類型及思考
第一節 對犯罪行為基因基礎的探尋
一、早期的探索
二、量化分析技術與分子基因學的研究成果
第二節 基因對定罪和量刑的影響
第三節 可能發生的“基因歧視”:依據“基因傾向性”進行保全處分
第四節 智力的基因基礎與教育中的“基因歧視”
一、量化分析與分子基因學的研究成果
二、教育中可能發生的“基因歧視”:以基因作為分類教育和選擇學生的依據結 論主要參考文 獻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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