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禁業主牙人陵弱商賈奏

《請禁業主牙人陵弱商賈奏》是唐代闕名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請禁業主牙人陵弱商賈奏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闕名
作品原文
請禁業主牙人陵弱商賈奏
商賈及諸色人等訴稱:被牙人店主人引領百姓,賒買財貨,違限不還其價。亦有將物去,便與牙人設計,公然隱沒。又莊宅牙人,亦多與有物業人通情,重疊將店宅立契典當,或虛指別人產業,或浮造屋舍,偽稱祖父所置。更有卑幼骨肉,不問家長,衷私典賣,及將倚當取債,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分,倚強凌弱,公行典賣。牙人錢主,通同蒙昧,致有爭訟。
起今後欲乞明降指揮,應有諸色牙人店主,引致買賣,並須錢物交相分付,或還錢未足,仰牙人店主明立期限,勒定文字,遞相委保。如數內有人前卻,及違限別無抵當,便仰連署契人同力填還;如諸色牙行人內有貧窮無信行者,恐已後誤業,即許眾狀集出;如是客旅自與人商量交易,其店主牙行人,並不得邀難遮占,稱須依行店事例引致。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有典質倚當物業,仰官牙人業主及四鄰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將物業已經別處重疊倚當,及虛指他人物業。印稅之時,於稅務內納契日,一本務司點檢,須有官牙人鄰人押署處,及委不是重疊倚當錢物,方得與印。如違犯,應關連人並行科斷,仍征還錢物。如業主別無抵當,只仰同署契牙保鄰人均分代納。如是卑幼不問家長,便將物業典賣倚當,或雖是骨肉物業,自己不合有,輒敢典賣倚當者,所犯人重行科斷,其牙人錢主並當深罪。所有物業,請準格律指揮。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只不得虛抬價例,蒙昧公私,如有發覺,一任親鄰論理,勘責不虛。業主牙保人並富科斷,仍改正物業,或親戚實自不便承買,妄有遮吝阻滯交易者,亦當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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