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令常參官舉人自代及縣令犯罪坐舉主狀》是唐代無名氏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請令常參官舉人自代及縣令犯罪坐舉主狀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無名氏
請令常參官舉人自代及縣令犯罪坐舉主狀
準建中元年敕,常參官授上說,三日內上表讓一人以自代者。伏以人臣拜識,皆有謝章。晉太尉劉實著《崇讓論》,請因謝章,便有所讓。令主者掌此讓文,類其被舉最多者,有官闕據此選用,如此則事不專於宰府,材須選於眾人。唐虞僉諧,義實由此。臣請自今常參官舉人後,便選擇進具所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如官闕要人,先於所舉人中選擇進擬。臣又聞周之群仆,委於伯冏;漢之多士,辟於有司。故凡稱大寮,皆得進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寮舉知,四海蒙福。然薦延相繼,沮勸示行,苟或容私,則慮害政。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後,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下考。